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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麽?

什麽是法學法學(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稱法理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律及其與法律有關的現象和問題的專門知識,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律思想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法”字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起有“法理學”之名。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Ulpianus)將“法律”壹詞定義為:人與神之間事務的概念,對正義與非正義的研究。現代法理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對於法律與科學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價值論研究是否科學的問題。

法學(又稱法理學或法學)是研究法律、其現象和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的專門知識,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望采納

1,法律是什麽?什麽是法理學,又稱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的所有學科的總稱。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和壹切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和法律適用中的理論問題。

什麽是政法?政法包括法學、馬克思主義、社會學、政治學、公安學五大類。

(1)法學類包括: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學、行政法、涉外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律師、涉外經濟法、經濟法律事務、行政法律事務、矯正教育、監獄管理。

(2)馬克思主義研究包括:科學社會主義運動和國際* * *生產者運動,中國革命史和* * *黨史。

(3)社會學由社會學、人口學、社會工作、公共企業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公共關系、公共政策、城市管理、城市與社區管理、公共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勞動經濟學、人事管理、國家理論與政策、人事管理組成。

(4)政治學包括:政治學與行政學、國際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國際政治經濟學、外交學、政治學、行政學、民政學、教務管理、行政辦公自動化、公共關系、公共政策、鄉鎮建設與管理。

(5)治安學包括:刑事科學技術、刑事偵查、國內治安、技術偵查、經濟偵查、經濟犯罪偵查、預審、痕跡檢驗、卷宗鑒定、法醫學、治安學、警務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邊防治安、偵察、偵查、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公安學、警務指揮與戰術、交通工程管理、治安管理。

法律的主體是什麽?該學科目前主要形成民商法方向、行政法方向、經濟法方向、法學理論方向、刑法方向五個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主要研究民商法、國際私法等私法領域的基礎理論問題和司法實踐,計劃在債法、侵權法、婚姻法等領域的司法實踐中取得突破。行政法方向主要研究憲法學、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公法領域的基礎問題,計劃在行政執法理論和實踐方面有所突破。經濟法方向將以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法等中級法領域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為基礎。本方向意在結合建築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形成建築法領域的特色。法學理論方向主要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法制史、法學教育等問題的科學研究。刑法方向研究刑法的基礎理論。

我的朋友在大學主修。是法律,什麽是法律是與法律有關的知識...

什麽是法學院1,什麽是法學?什麽是法理學?

答:法學又稱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的所有學科的總稱。法律意識、法律關系、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等法律現象都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學是社會科學中的壹門階級政治科學,它總是反映某壹階級的世界觀及其政治經濟現實利益的需要。法律的功能是指其自身發揮作用的能力,這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法學和任何社會科學壹樣,也具有理論和意識形態功能。法理學是以壹切法律為基礎,即把法律現象作為壹個整體,去研究它們的產生、發展規律、本質、功能等基本問題。法理學為部門法的研究提供了立場、觀點和方法。此外,法理學所闡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和基本知識對部門法的學習也具有指導意義。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它是壹個基礎理論或入門或介紹性的學科。

2.法理學的研究內容是什麽?

答: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和壹切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法哲學、法社會學和法律適用的理論問題。

3.學法理學的意義是什麽?

答:首先,學習法理學有助於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在重大問題上劃清馬克思主義法學和剝削階級法學的界限,堅持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正確方向,提高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法律文化和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其次,學習法理學還可以為學習部門法乃至整個法學打下必要的專業理論基礎。再次,學習法理學有助於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於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4.用什麽方法學習和研究法理學?

答:(1)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2)壹般科學方法,如社會調查、歷史考察、比較分析等。(3)具體的科學方法,如生物學方法、心理學方法和物理學方法。(4)法律特有的特殊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釋方法、立法技術、邏輯推理方法、法規匯編、法典編纂方法等。

5.什麽是個體調節?什麽是規範性調整?它們的優缺點是什麽?

答:個體化調整: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情境,運用為解決特定問題而確定的行為模式,對人的行為進行壹次性調整。

規範性調整:是運用壹般行為規則對某壹類社會生活主體和某壹類情境所作出的重復性調整,所有涉及這類情境或主體的人都必須按照這種壹般規則的行為方式和模式行事。

個體調節的好處是可以考慮到個體情況的具體特點,針對具體情況做出具體處理。

個體調節的缺點是每壹個問題都要重新解決,沒有統壹的制度,很難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

規範性調整的好處在於,它為某種社會關系提供了壹種行為模式,有利於形成壹種穩定的程序。

規範調整的缺點是無法充分考慮每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特點,提出適合每個具體主體或具體情況的治療方案。

6.簡述社會調整發展的壹般規律?

答:(1)每個社會都有壹定的社會調適,否則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後果。(2)社會適應的發展過程壹般是從自發到自覺,從個體到壹般,從渾渾噩噩到分化。(3)在社會調整和發展的過程中,社會性的比重越來越大。

7.如何理解原始社會適應的特點?

(1)原始社會行為規範的主要形式是習慣。(2)原始社會的調整是社會條件的自發要求。(3)原始社會的調節形式往往是混合的。(4)原始社會的調整是殘酷的、強制性的。

8、如何理解法律的過程?

答:有以下幾點:(1)法律的社會經濟根源。社會分工、商品交換和私有制的出現是法律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原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其引起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2)法律的社會政治根源。階級、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和國家的出現是法律產生的社會政治根源。法律的產生與階級和階級矛盾的發展密切相關,與國家的產生是同壹歷史過程。(3)法律的社會文化根源。道德和宗教是法律的社會文化根源。原始社會的習慣往往離不開道德、迷信、祭祀和宗教。(四)法律的象征。國家的最終形成標誌著法律的形成。只有當人們有了選擇行為的自由,授權的規範出現了,才意味著有了權利和義務的劃分,從而產生了法律。

9.法律產生的條件是什麽?

答:首先對法律現象要有壹定的素材積累;其次,應該有壹類專門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

10,如何理解法律的社會階級本質?

答: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誌,是統治階級個體成員利益的抽象;法律的各種規定都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11.如何理解法律本質的不同層次?

答:法律的本質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法的第壹要義是法是被視為法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法律的第二層本質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它確認人們的行為是壹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隨意的。法律的第三層次本質是人的行動自由和責任。人的直接社會權利和義務是人的社會屬性,是壹定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關系需要的體現。

12、法的概念應該從哪些方面去理解?

答:法的概念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的規範總是離不開某壹階級的意誌和價值觀。(2)法律規範總是與國家權力緊密聯系在壹起的。(3)法律規範總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13,如何看待法律的定義?

答: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它反映了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規範體系。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14,法律的作用是什麽?法律的作用是什麽?

答:法律的作用(即法律的規範作用)是指法律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引導和預測,對合法行為進行保護,對非法行為進行譴責、制裁、防範和預防的作用。法律的功能(或特殊法律功能)是指通過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律有能力確認、建立和發展壹定的社會關系,並用法律手段加以保護。

15,如何理解法律的階級統治功能與社會公共功能的關系?

答:不應該把法律的階級統治功能和社會公共功能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把它們理解為法律的兩種截然對立的本質,而應該把它們看作同壹實踐本質的兩種表現形式。這對於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質,正確發揮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實現法律的歷史使命具有重要意義。

16,法律的價值是什麽?

答:法的價值是法的客體(制度化客體)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7.法律的價值觀是什麽?

答:法的價值範圍包括:法的中介價值、法的工具價值(包括證實價值、分配價值、衡量價值、保護價值、認知價值等。),法律本身的價值和法律價值。

18,如何理解法律本身的價值?

答:法律本身的價值是指法律本身作為調整社會關系手段的特殊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本身的價值是指法律所固有的、滿足主體法律需要的價值。主要表現在(1)方法具有協調對立雙方達到統壹的價值。(2)法具有穩定社會生活、在穩定中發展、在發展中促進穩定的價值。(3)具有國家權利運用合理化、規範化、系統化、公開化的價值。

19.法律和利益是什麽關系?

答:(1)利益決定法律的形成和發展。社會利益的分化導致了法律的產生。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決定了法律的存在和本質。利益的發展變化決定法律的發展變化。(2)法律對利益的形成、實現和發展具有動態的反作用。法律可以促進某些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律也可以阻礙某些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律是協調和實現利益的有效手段。

20.法律與自由、秩序、正義、效益是什麽關系?

答:法律是階級社會在壹定歷史條件下把人的自由和紀律有機結合起來的有效手段,是反對任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是把純粹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排除在社會生活之外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是協調各種矛盾,使之服從於總體目的;二是能夠在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下實現改革,有預見性、有意識地推動社會發展。正義、公正、正義、公平等詞語雖然不同,但含義基本相同,都是人類追求的壹種理想狀態。但是這種理想狀態是什麽呢?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正義和公平的觀念永遠是某種生產方式的意識形態。法律與利益的關系,實際上是法律的生活費用及其確認、分配、保護和促進的社會利益。法律在協調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益關系中的作用首先應該明確,法律所確認、體現和保障的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益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經常並存的,這是我們從不同側面觀察同壹社會狀態的表現。其次,在特定情況下,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率之間會有矛盾。

21,什麽是法制?法律的歷史類型和法律體系?

答:法制是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制壹詞在中國的法律著作中有不同的含義。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意誌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法律制度是法律根據其歷史傳統和外在特征而進行的分類。法制壹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的興起而提出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使用。

22、如何理解法律的歷史類型變化的原因?

答:法律的歷史類型變化是人類歷史上出現過四種不同類型法律的現象,即奴隸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後者取代前者,依次變化。法律歷史類型的轉變只能通過人們的自覺革命來實現。社會革命是廢除舊法律,實現法律歷史類型轉變的動力。當然,法律的發展並不完全表現為法律歷史類型的變化。

23.為什麽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有歷史聯系?

答: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有本質區別,因為它們反映的是不同的階級意誌。但是,作為上層建築現象,法律體系是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的相對獨立性不僅表現在法律制度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法律制度與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相互作用,還表現在法律制度歷史發展中不同類型法律的歷史聯系和傳承。當新型法律制度取代舊型法律制度時,它可以批判地吸收舊法律中壹些適應新的社會形態需要的因素。因此,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歷史聯系。

24.什麽是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是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壹部分甚至大部分是從另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引進的現象。

25.前資本主義法律體系有什麽特點?

答:前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即奴隸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其特點是:1,奴隸制法的特點:嚴格保護奴隸主的所有權,以極其嚴厲、野蠻的手段保護奴隸主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公開承認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保存原始公社的殘余。2.封建法制的特點:嚴格保護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權;保持農民對地主的個人依戀;保證封建等級制度的特權;嚴刑峻法,殘酷鎮壓農民反抗;宗教戒律和教會法發揮了巨大作用。

什麽是大法通常是指由國家機關(主要是司法機關)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社會規範)的綜合總和,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狹義的法律僅指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布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包括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普通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廣義法律與狹義法律的主要區別在於:

(1)發展不同的器官。狹義上,制定機關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廣義的立法機關除最高權力機關外,還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地級市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和* * *、民族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 * *。

②法律效力不同。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然後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最後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沖突,否則無效。

③內容不同。狹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要廣泛和復雜得多。同時,地方性法規只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

④適用範圍不同。狹義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廣義的法律意義上的民族自治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適用。

什麽是法學家的綜合性法學學術期刊?有法律前沿、法律專著、立法研究、法律爭鳴、青少年法庭、法學教育、法學教育、法律改革、律師執業、國際法與地區、臺港澳法律問題、外國法律評論等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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