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法律適用是指在具體法律事實出現後,將其歸類為相應的抽象法律事實,然後根據法律規範對抽象法律關系的規定,形成具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
壹、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境內外平等主體的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海事糾紛,以及涉及港澳臺省的涉外糾紛。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多見於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等領域。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是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判決或政府機關裁決,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糾紛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這意味著解決此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可以仲裁,但不同於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條款調整。
第二,適用的法律原則
(1)基本原則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應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既包括事實認定,也包括法律適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對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分政治和社會地位。
(3)獨立性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中國遵循的原則
法律適用在中國適用社會主義法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我們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不允許有其他標準。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我國,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絕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規定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第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對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法制統壹,正確適用法律,防止特權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4.實事求是,改正錯誤。堅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為人民利益的權利,糾正為人民利益的錯誤,是適用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可以適用壹般法從屬於特別法的原則。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法律效力等級的要求適用法律,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
(1)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是什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是國務院決定設立並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網站。
工作職能:
(壹)研究、起草並實施國家認證認可、安全質量許可、衛生註冊和合格評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並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