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特定對象,面向單位或者社區等特定群體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捐贈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特殊困難的群體和個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社會事業和福利事業。第三條集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集資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籌款應該誠實、公開和透明。
捐贈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應當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泄露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募捐者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者捐贈財產。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募捐管理工作。第二章募捐者第六條依法設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募捐活動。第七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為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產的。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許可,可以在許可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
(壹)有開展募捐和公益活動的人員和場所;
(二)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合法、規範、有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募捐許可申請,包括募捐活動申請書、募捐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批準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募捐活動許可證,許可證應當載明募捐人的名稱、募捐項目、募捐活動的期限和區域等內容。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募捐人應當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上公布下列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壹)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監事會及辦事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章程和業務範圍;
(四)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募捐人在開展募捐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上公布機構登記證書、募捐活動許可證、募捐活動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近三年審計報告等相關信息。第三章募捐行為第十條募捐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資金:
(壹)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
(二)在公共場所放置募捐箱;
(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募捐人的有效證件勸說募捐人;
(四)發送建議函或者發送建議信息;
(五)慈善演出、慈善比賽、慈善義賣、慈善拍賣;
(6)其他適當的方法。第十壹條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其他組織協助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公募基金會或者其他募捐者開展慈善演出、慈善比賽、慈善義賣、慈善拍賣等募捐活動。第十二條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上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募捐的目的、時間和地區;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捐贈財產的使用計劃;
(四)工作成本計劃;
(5)其他。
募捐方案不包含前款規定的內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提示並督促募捐人改正。
募捐人應當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