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日期:2007年6月28日+65438。
發布日期:65438+2007年10月28日
實施日期:2008年6月01日
及時性:目前有效
法規類型:中央法規
修訂後的《律師法》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是總則、律師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和附則。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根據《律師法》,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律師法》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修訂背景
原律師法生效6月1,997,1。這部法律實施以來,對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歷史時期,律師工作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新的更高要求。
修改要點
這次增加修改了40多條,從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律師執業權利義務、律師業務和律師執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壹步改革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壹是進壹步明確了律師的職業使命;二是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律師執業制度;三是調整和完善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明確了律師事務所的兩種合夥組織形式,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四是豐富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內容,增加了保障律師依法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權利的規定,增加了律師參與法庭訴訟和采取強制措施保護律師的權利。五是增加了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規定,包括嚴格律師執業申請、成為合夥人的程序和條件,完善禁止律師執業的規定。六是完善了律師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措施。相應調整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和行政處罰權的層級配置,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管,同時進壹步明確律師協會的職責,對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作出進壹步規定。
關鍵解釋
首次明確允許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
新修訂的《律師法》規定,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不僅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還應當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數額的要求。還規定創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新修訂的《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了補充規定,增加了對合夥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有限合夥)兩種合夥組織類型。& gt& gt& gt詳細的
律師的“法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除了“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原則外,新修訂的《律師法》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把“不被監控”寫進律師的“會見權”更有保障
新修訂的《律師法》明確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相關案情”後,特別增加了“律師在不受監視的情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規定的“會見權”更加充實。& gt& gt& gt詳細的
擴大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修訂後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
由於律師具有了解委托人相關信息的便利,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也作出了上述規定。
完善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
新修訂的《律師法》對律師特許執業制度設置了種種嚴格的限制。除了“具有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當的專業水平以及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等限制條件外,還特別規定“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可以允許執業。
明確禁止律所與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設立五道“關卡”,嚴控律師行業。
修訂後的《律師法》從五個方面采取措施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嚴把律師“準入關”,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明確禁止律師事務所之間、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新修訂的《律師法》補充和完善了律師協會的職責,要求律師協會進壹步發揮行業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