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建築垃圾回收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節能改造項目給予政策支持或者財政補貼。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築垃圾再生產品,並根據建築垃圾的產量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作出規定。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比例設計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中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要求進行施工。
不能回收的建築垃圾應運至指定的處理場進行處理。第九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國家建築材料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垃圾回收產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按比例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第十條道路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利用建築垃圾作為路基墊層。第十壹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公示建築垃圾回收產品。第十二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處置核準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建築垃圾的數量和種類,並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出具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排放建築垃圾前五個工作日,攜帶相關資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排放清運手續。第十四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五條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築工程、低窪地區等工程需要調劑使用建築垃圾的,受納單位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效證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使用建築垃圾。第十六條臨街單位和商鋪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汙染,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運送至建築垃圾處置場統壹處置。
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建築垃圾臨時傾倒點,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社區或者建築垃圾臨時傾倒點公示便民服務措施。第十七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壹臺以上專用裝載或者挖掘機械和十五輛以上自卸汽車或者總核定載重200噸以上的清除設備;
(四)運輸車輛配備全封閉式運輸裝置,配備行車記錄儀,裝載部分完好,擋板嚴密無損,後馬槽裝有鎖緊裝置,外觀完好整潔,在顯著位置噴塗統壹標準的運輸單位名稱和自行編號;
(五)管理人員熟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築垃圾清運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