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保護社區;
(二)紅樹林地,包括紅樹林生長的灘塗和濕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恢復和發展紅樹林而規劃的灘塗和濕地;
(三)生長在沿海潮間帶和河口的紅樹林;
(4)在紅樹林棲息、覓食和停留的候鳥和各種野生動植物。
本條例所稱紅樹林,是指分布在自治區沿海潮間帶和出海口的,以紅樹植物為主體,由常綠灌木或喬木組成的灘塗濕地木本植物群落。第三條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紅樹林資源所在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領導,協調解決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好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紅樹林保護社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將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紅樹林資源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預防、制止和協助查處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第五條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旅遊、海洋、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樹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紅樹林資源保護措施,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紅樹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樹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和侵占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破壞紅樹林資源行為的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第八條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樹林資源保護的需要,建立紅樹林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因保護紅樹林生態的需要,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自治區、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影響相關權利人生產生活的,還應當妥善安排。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樹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紅樹林資源保護知識,增強公民的紅樹林資源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紅樹林資源保護的宣傳工作。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紅樹林資源保護。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開展紅樹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第二章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旅遊、海洋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全區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保護對象和範圍、資源狀況和生態功能合理編制,明確紅樹林資源保護的目標和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區、限制開發建設區、保護、恢復和利用方式等。,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銜接。,並納入多規匯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