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消費者自身的“反霸權”能力與商家直接相關。
如果消費者本身有很強的避免“霸權”的能力,就不會有霸王條款,那麽多人就不會受其害。遺憾的是,絕大多數消費者的“反霸權”意識相對較弱,甚至相當弱。原因是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不夠;這在廣大農村更是普遍。所以,為了有效維護我們的權益,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壹定要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者直接邀請法律顧問。如果沒有條件,至少找壹些法律資料看看,比如法制日報。這樣,格式合同提供的機會成本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中國,只有極少數人有這個能力。所以單純依靠消費者自己“反霸”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二是企業的行業自律,是指合同訂立者或工會為了防止使用不當條款,對所使用的格式合同進行的自我檢查。
甚至有人提出,可以通過建立信用體系,培養經營者的誠信意識來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這個想法是可取的,但現實嗎?要知道,人性是不變的。不是有句話叫“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嗎?尤其是在經濟行為中,人“趨利避害”的本能更是“寸步難行”,因為他始終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人說“教育不是最好的方式”。
第三,相關組織的監管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
它是壹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以服務消費者為宗旨。它為消費者做了大量實際而具體的工作。不時披露生產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信息;壟斷企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也時有披露。這對提高消費者的維權能力,特別是幫助消費者認識霸王條款的違法性,提高“反霸權”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警示了不法商家。新華社杭州65438+2月4日,中消協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對人身保險格式合同中的4個“霸王條款”及其典型表現形式進行了公開披露和點評。但消協的這種公開只是壹般的監督,並沒有權力制止企業的這種行為,也無法通過強制手段進行處罰。
四、法律規制所謂法律規制,簡而言之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規範和約束標準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為,避免霸王條款的介入。
與之前的方式相比,通過法律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是可能的,也是最有效的,原因有三:壹是法律有利。眾所周知,法律是有益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們的行為,誘導自利動機轉化為法律行為,對社會產生有益的影響;而義務則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們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角度來選擇自己的行為。這樣,操作者就能知道能做什麽;什麽不能做,否則就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第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它以國家強制為後盾,它的實施由國家強制來保證。換句話說,無論人的主觀意願是什麽,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會導致國家強制力的幹涉,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第三,人類行為的合理性。人是理性的,在采取某種行動之前,他總是會考慮自己行為的成本和收益。違法受罰是其行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成本足夠大時,他會考慮不實施這種行為,因為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他始終以法律作為自己最起碼的行為準則。但如果作為他行為成本的法律制裁明顯小於他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收益,此時的法律就不會是他最起碼的行為準則——基於“趨利避害”的獨特本能,他必然不會“有外遇”。因此,當法律足以約束標準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的不誠信行為時,“霸王條款”就會悄然遠離我們的消費者,合同正義和交易安全自然會回歸我們的經濟生活。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對格式合同的制定和提供作了原則性規定,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涉及“霸王條款”,以加強對弱勢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處於基本平衡的狀態,從而符合合同自由、公平、合理的原則。但是合同法的這個立法目的實現了嗎?不會。我們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顯示其強大生命力的同時,也暴露了其令人擔憂的缺陷——“霸王條款”橫行。原因是什麽?——在我國現行合同法的框架內,在可預見的範圍內,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收益總會大於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經營者采取這種行動的機會成本很低,甚至沒有,所以在“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驅動下,他沒有理由不把“霸王條款”寫進格式合同。因此,為了抑制或阻止它選擇這種行為,最好的辦法是增加做出這種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因為,根據經濟學原理,如果做壹件事的機會成本增加,他選擇去做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只要機會成本提得足夠高,就可以約束或阻止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包含霸王條款。換句話說,就是讓他們清楚地知道,他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他的預期收益會等於或小於寫霸王條款之前的成本。具體來說,要在合同法中加大對“霸王條款”的禁止力度,對“霸王條款”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使這種處罰力度足以約束行為人的沖動,從而在制定格式合同時有意識地消除損害對方利益的條款。如果能做到這壹點,“霸王條款”就不會如此泛濫,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負歷史的罵名。
最高人民法院於表示,雖然餐飲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對於違反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