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涉及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重要自然和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壹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和應急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的目錄和標準,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於重大行政決策始終。第四條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並堅持以下原則:
(1)科學決策的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確保決策符合客觀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群眾路線,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確保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參與決策,確保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3)依法決策原則。堅持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確保決策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在公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應加強對縣(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作為決策承辦人員及其領導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二章決策的啟動第七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提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壹)市政府領導提出決策建議,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各部門或縣(區)政府對決策事項提出建議,應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對決策事項提出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書面建議,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第八條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相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定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做到決策草案合法合規並與相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員和財產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和預測。
對決策事項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第十條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部門、縣(區)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