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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租公寓監管新規下月實施:“租房貸”只配給個人。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通知自20265438年3月1日起生效,之前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

對於頻遭“雷劈”的長租公寓市場,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通知》對住房租賃企業資金池進行了限制,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向租客預收的租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的押金金額不超過1個月租金;嚴禁“長付短付”,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收、付租金周期必須匹配;嚴格控制“租金貸”的借款對象,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劃撥給住房租賃企業;建立保證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保證金通過北京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設立的專門賬戶進行管理。

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在合同解除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北京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返還保證金,北京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返還保證金本金及同期保證金利息。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這實際上控制了三種資金——房租、押金、首付貸資金,彌補了之前公寓長租的漏洞。對於租金,杜絕“長收短付”現象,防止長租公寓企業賺取“差價”;對於押金,規定押金只能收取壹個月,明確了押金保管的概念;對於首付貸資金,該政策並未打壓首付貸,但規定此類資金不能直接給長租公寓企業。

同時,北京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依法持有房屋並出租。住房租賃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通知》適用於住房租賃企業以分散方式出租他人房屋,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動。《通知》還規定,加強住房租賃企業開盤信息報送,加強租賃合同管理,細化裝修規定,建立租賃糾紛調解機制。

《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在京開展業務前,應向註冊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經營信息和從業人員名單。未提交開盤信息的企業不得通過互聯網發布上市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簽訂租賃或者租賃合同後3日內,錄入合同信息(包括位置、面積、房間數量、價格、租賃雙方等。)進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未如實備案合同的企業,不得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房源信息。

房屋租賃企業出資裝修租賃房屋的,應當征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方責任,不得強行收取裝修費。

北京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定期公布住房租賃企業投訴情況,調解住房租賃企業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住房租賃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較多的,北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將其納入重點關註名單並向社會公布,提示謹慎選擇;情節嚴重的,列入風險警示名單,向社會公布,警示重大風險;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依法責令相關主體停止發布相關廣告。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主體和房屋信息核實發布責任的,網信部門可以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依法對其相關業務采取整改措施。

嚴躍進表示,通過上述政策,有助於規範長租公寓的運營發展,減少長租公寓市場的各種風險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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