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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如何規定承包期的,為什麽規定?

承包期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的期限。在此期間,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中國實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根據上述分類和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用途土地的承包期和承包期上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壹,耕地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水澆地、望天田(又稱水田)、水澆地、旱地、菜地。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指耕地。

我國法律和中央有關文件對土地承包期限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從1984開始,中央文件多次規定土地承包期限。1993指出,為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產力,原農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1996指出,土地承包期可以延長30年,開發“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長。這是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重大政策,必須貫徹好。1997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普遍較短。後來才知道,如果承包期太短,承包方可能無利可圖,甚至虧損,難以調動承包方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這樣,國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所以1984年中央文件規定,土地承包期要適當延長。土地承包期壹般應在十五年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短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

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中央文件的規定。

第二,草原和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主要種植藥材和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林地是指樹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生長的土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開發造林地、跡地和苗圃地。在草原地區和林區,草原和林地承包是承包的主體。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草原和林地的承包期。只是在《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中央文件也已原則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之所以比耕地長,是因為:首先,與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林地的主要部分是林地,那裏有多年生喬木、竹子、灌木等。壹般種植,而耕地主要用於種植農作物,壹般壹年壹兩次,有的甚至三季,很少種植多年生植物。其次,林業發展投資大,森林生長期和收益期長。如山毛櫸、青岡、紫杉和柚木,采伐或作業期至少應為50至60年。又如中國特有的銀杏樹,其木、果、葉都有很高的經濟價值,但生長極其緩慢,所以又叫“公孫樹”,形容祖先種樹直到子孫。目前,銀杏樹已經在中國的許多寺廟中生長了壹千多年。浙江東陽種植的香榧,十五年開始結果,百年進入豐產期,可持續四五百年,有的可持續上千年。第三,我國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樹木不能隨意砍伐。采伐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承包商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更多限制。鑒於林地的上述特殊性,很多地方都適當延長了林地的承包期。比如浙江東陽,香榧的承包期是60年,安徽省林地的最高承包期是70年。很多地方和部門建議林地承包期要長壹些,規定30到70年比較合適。對於壹些特殊樹種,70年的承包期還是不夠的,應該更長。

根據中央“種植林地、“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的政策精神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和承包期上限。

三、需要註意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

鑒於全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完成二輪承包,有些地方二輪承包的期限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要長。為了穩定現有農村土地的承包關系,防止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更好地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62條對這種情況作了特別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土地不能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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