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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程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法律法規的起草和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法規草案或者規章。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需要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相關事項。第四條起草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充分協商、集體審議的程序,適應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解決實際問題。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法律法規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政府處理法律事務的專門辦公室,負責法律法規的統籌規劃、組織、監督、指導、協調、起草、評估、審查等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起草法規的具體工作,並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市政府立法的其他工作。第六條起草法規和制定規章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本市立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章立法第七條完善和拓展社會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方式方法,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程度。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下半年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紙等媒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公開征集下壹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機關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立法建議采納情況。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寫明立法項目的名稱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填寫《立法項目申報書》申報立法項目。

立法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律法規建議的地名;

(二)立法依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調整的對象、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確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調研、工作安排、擬送審稿的時間;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九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通過專題調研或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對收集的立法建議進行協商和論證,擬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中的法規項目,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並於每年12+0前書面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條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

(二)立法目的明確、依據充分,確有必要制定法規或者規章的;

(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已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作出規定;

(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超越本市立法權限的;

(四)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解決的事項。第十壹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組織對收到的《立法項目申報書》和立法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審查,並在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意見後,確定立法後評估項目,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明確立法項目、立法後評估項目和項目責任單位。

立法項目包括制定項目和研究項目。壹般配方項目在前壹年成熟的研究項目中產生,當年完成;研究項目在符合項目條件的擬立項項目中產生,並開展研究工作,當年形成研究成果。

立法後評估項目應當在年內完成評估工作,並形成立法後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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