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營鐵路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辦法

國營鐵路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規定》,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和全國鐵路單位(包括鐵路企業、鐵道部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和“長期”臨時工),應當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輸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指壹般臨時工和其他從業人員)或者包工包料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務輸出單位臨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與勞務輸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第三條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檢察人員、法律人員除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與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應與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除勞動法規定的內容外,用人單位可以結合鐵路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四條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訂。用人單位基層單位(指站、段,下同)可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與本單位職工訂立勞動合同,但必須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基層單位不得再次委托。第五條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壹方要求鑒定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鑒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初次就業或者再就業的勞動者,應當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嚴格考核,擇優錄用。第七條用人單位可以與重要生產、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必須明確終止合同的條件。壹般生產、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鐵路用人單位(含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異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第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企業內部工作調動期限不得少於1個月;新聘3 ~ 6個月。第九條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簽訂崗位合同。第十條勞動者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註明解除原因並簽字;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簽訂合同或者由用人單位註明解除原因並簽訂合同。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中同壹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調換工作的,應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如果在同壹基層單位跳槽,則不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需變更合同中的相關內容。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擅自離開單位,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和經濟賠償。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可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制定的標準享受工資補貼,其家屬不再享受半費醫療;不享受工資補貼,其家屬可享受半價醫療。第十三條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時,應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手冊的轉移。在鐵路內部變更工作單位,只辦理養老保險卡轉移,不辦理養老保險基金轉移。第十四條“退休”的勞動者無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由當事人協商在勞動合同中註明崗位變更。“提前退休”人員的工資不得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加強勞動合同的規範管理,及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等相關手續,盡量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第十六條各級勞動工資部門有權督促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職工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上級單位有權監督下級單位執行勞動法規,有權糾正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職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法》和《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主動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同步,實施方案應報鐵道部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各單位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上一篇:關於註冊商標中字體、顏色和圖形的若幹規定
  • 下一篇:合資企業如何充分發揮外籍員工的作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