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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作用;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協助其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管轄範圍的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和公共衛生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主任。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相關工作。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的居住情況和生產生活狀況,設立若幹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九條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和補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壹)宣傳教育村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編制和實施村莊建設規劃,用於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教育村民納稅、服兵役、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定購任務、實行計劃生育;

(七)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技衛生知識,移風易俗,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八)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九)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和家庭和睦;

(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壹)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包括財務在內的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財務收支;

(二)征收土地和批準宅基地的各項補償費的收支情況;

(三)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情況;

(四)國家投入的扶貧、農業開發、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農民負擔;

(六)水、電等費用的收取;

(七)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

(九)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和租賃;

(十)村務公開* * *基礎項目的投資和招標;

(十壹)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內公開本村的財務狀況。第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經十分之壹以上村民或者半數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村民會議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的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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