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教育村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編制和實施村莊建設規劃,用於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教育村民納稅、服兵役、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定購任務、實行計劃生育;
(七)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技衛生知識,移風易俗,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八)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九)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和家庭和睦;
(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壹)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包括財務在內的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財務收支;
(二)征收土地和批準宅基地的各項補償費的收支情況;
(三)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情況;
(四)國家投入的扶貧、農業開發、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農民負擔;
(六)水、電等費用的收取;
(七)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
(九)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和租賃;
(十)村務公開* * *基礎項目的投資和招標;
(十壹)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內公開本村的財務狀況。第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經十分之壹以上村民或者半數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村民會議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的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