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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註冊商標中字體、顏色和圖形的若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該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現實中,商標的使用有三種變化,要註意掌握分寸:

商標文字和圖形結構的變化

應該主張壹個企業除了壹個代表企業整體形象的通用商標外,還應該對不同的產品類型使用不同的商標,讓消費者通過商標的使用認識到企業整體形象的生產規模,即從不同商標的新產品走向市場,可以增加對企業發展潛力的了解,樹立對產品的信心。

有些企業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考慮到了保留商標的重要性,設計出滿意的商標後,都及時註冊自己的商標,或者註冊是為了防止他人註冊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等等。這些做法非常有利於及時保護註冊人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但需要註意的是,在使用這些註冊商標時,不應因為註冊商標的位置不同而改變個別註冊商標的圖形,從而達不到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

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註意:

(1)英文與其對應的中文商標分別註冊時,應當分開獨立使用,不得重疊產生新的視覺效果。

(2)圖形中文字的組合商標註冊後,文字不能脫離圖形,或者文字可以放大覆蓋圖形。

(3)註冊圖形商標添加文字時,文字不應放在圖形內或與註冊圖形融為壹體,而應放在圖形商標之外,文字本身成為壹個整體。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引導商標使用人將文字重新註冊為文字商標。

文本字體更改

中國的文字豐富多彩,書寫風格多樣,如行書、草書、隸書、大寫字母等。同壹個角色,簡單的筆和復雜的筆的外觀相差甚遠。所以,妳註冊什麽字體,就用什麽字體,這是商標管理的壹貫原則。但也有部分商標註冊人出於美觀原因,對註冊字進行了改寫,比如將註冊印刷字改寫成楷書字等。在商標管理中,壹般可以維持文字商標專用權。但商標註冊人最好以實際字體形式重新註冊商標。

有人認為註冊印刷體文字,尤其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文字表達,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是允許的,而且在很多方面受到保護。也就是說,印刷體文字註冊了,別人只要和印刷體字母壹樣,就會被處罰。

其實這是不合適的。壹方面,同樣壹封信,由於寫法不同,可以形成截然不同的外觀形象;另壹方面,不同的字母,由於不同的書寫風格,會被認為是相同的字母。所以,壹定要堅持?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限於註冊商標嗎?原則上,沒有獨創性的標準印刷文字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的保護範圍小於其他書寫風格,因此商標註冊人最好註冊具有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上表現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顏色變化

壹般來說,註冊商標多為黑白墨水,商標註冊人在實際使用中可以對註冊商標進行增色。

對於使用顏色匹配的特殊圖形,商標註冊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往往會指定顏色註冊。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這種配色,會造成視覺上的相似,從而通過指定顏色來確定專有權保護的內容和範圍,達到註冊的目的。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有些顏色是不能受到專有權保護的。

例如,薄荷糖通常以綠色為底色;

草莓味的食物用粉色或粉紅色作為底襯;

商品名,尤其是酒名,用燙金色裝飾等等。

再比如有的商品顏色是由過渡色組成的;淺黃、深黃、淺綠、深綠到藍色、黑色等。,顏色由淺入深,期間沒有分割線,無法劃分成不同的色塊,等等。

因此,在註冊和使用的過程中,顏色的使用往往會產生意想不到的變化,值得仔細註意。

在不改變原始圖案的情況下使用以下顏色。

(1)在原註冊商標上增加相同顏色。

(2)原註冊商標的內容是不同的物體,加上不同的顏色,如文字、圖案、商標圖案的邊框,底襯是不同的顏色等。

(3)原註冊商標使用過渡色進行裝飾,沒有顏色劃分,如顏色深淺從下到上或從左到右的變化等。

使用以下顏色屬於改變商標圖案。

(1)在原註冊商標上添加的顏色,形成了可以獨立存在的特殊圖案,如紅底白圓或白色帆船陰影。

(2)色彩將原註冊商標圖案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註冊商標圖案的整體視覺形象效果,如?山脈?商標色彩使用不好容易形成孤島效應。

掌握顏色是否變化的原則應該是:加彩後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案與註冊商標圖案(黑白墨稿)只有黑白和彩色,沒有實質性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的名稱、原料、功能、用途不得註冊;商標註冊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已經刪除了這部分,否則不予註冊。但在實際使用中會出現在商標標識上,這是非常錯誤的,會使商標使用人不受法律保護。這部分內容可以出現在商標標簽上,但不應以主人自居,更不能改變原註冊商標的整體結構;否則,註冊專用權的保護範圍將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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