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 *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學者們普遍認為我國刑法對* * *犯的分類是壹種混合分類,也稱折衷分類:以功能分類為基礎,將* * *共犯分為主犯、從犯和被脅迫共犯,同時考慮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將其作為法定的* * *共犯類別之壹補充。
任意犯罪與必要犯罪。
這是按照構成公共犯罪所需的人數來劃分的。
(a)任何* * *
所謂任意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壹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犯罪沒有主體數量的限制,所以通常* * *共犯是任意的,比如搶劫、強奸、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犯罪。所謂“任意”,就是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的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種犯罪的主體是單壹的或者是兩個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意的或者是任意的。
(2)必要犯。
所謂必要* * *罪,是指只能以兩個以上* *同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包括聚眾鬥毆罪(如刑法第290條的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的聚眾搶劫監獄罪等。)和集團犯罪(如刑法)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數人實施同壹犯罪的犯罪是必要犯罪。而這種規定只會存在於小節中,所以必要* * *罪主要是小節的問題,即小節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殊要求。換言之,本罪的主體是以“復數”作為構成要件的。
必要的* * *同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這種* * *同罪有以下三種:
(1)對立* * *共犯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的對立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類犯罪中,沒有對方的行為,犯罪就不能成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①所犯罪行可能不同(如行賄、受賄等。)或者壹樣(比如重婚)。(2)各自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行賄受賄,即壹個給予,壹個接受。(3)雙方的對立行為是相互依存的,如行賄只有在具備行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發生。(4)壹方構成犯罪,壹方可能不構成犯罪。如甲、乙、丙三方各向丁行賄3000元,丁* * *受賄9000元。甲、乙、丙方不構成受賄罪,但丁構成受賄罪。這種情況雖然還是叫必要共犯,但是術語真的很值得研究。
(2)聚合性* * *犯罪,是指以大多數人的* * *同伴為犯罪構成要件,走向同壹目標的犯罪。如武裝叛亂、暴亂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等。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壹是人數眾多;第二,犯罪參與者的行為方向壹致;第三,參與的程度和形式可能不同,有的參與組織、策劃或指揮,有的只是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3)集團犯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犯罪集團的犯罪。比如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就屬於這壹類。對犯罪中的必要共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 * *事前和* * *事中(繼承* * *)。
這是基於共謀的時間,也就是* * *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這裏的“事先”是指在犯罪之前。在開始實施之前,計劃實施同壹犯罪或者構成故意犯罪的,屬於預先* * *犯罪;犯罪後形成* * *罪是故意,是事中的* * *罪(繼承* * *罪)。
如果先行人實施了壹部分行為,後繼行為人參與或者提供幫助具有* * *共犯的意思,則稱為繼承* * *共犯。後行為人參與後的行為與前行為人構成犯罪。但他們也應該對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負責,而不應該對加入前的加重行為負責。比如張三搶劫乙財物,暴力打傷乙,此時李四到達現場,知道張三要搶劫乙財物。李四和張三壹起搶劫B的財物。雖然李四和張三均犯搶劫罪,但李四對乙重傷不負刑事責任,只有張三對乙重傷負刑事責任。
繼承* * *犯成立的時間:必須在犯罪完成之前。加入完成後不構成繼承的犯罪分子,屬於窩藏、包庇罪。但多環節犯罪和連續犯是例外。
簡單* * *犯罪和復雜* * *犯罪
這是根據* * *和犯罪分子是否有具體分工來分類的。簡單* * *犯又稱* * *共犯、* * *共犯,是指兩個以上直接實施特定犯罪的人的行為。* * *服刑人員是犯罪人,不存在組織犯罪、協助犯罪、教唆犯罪的問題。而復雜* * *犯罪是指* * *與犯罪分子之間有分工的* * *共犯犯罪。不僅有直接著手實施* * *犯罪的行為人,還有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間的分工。
壹般* * *罪犯和特殊* * *罪犯。
這是根據有沒有組織形式來分的。壹般* * *犯罪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 * *共犯犯罪,由* * *犯臨時組合起來實施某種犯罪。壹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將不復存在。特殊* * *犯罪分子又稱有組織的* * *共犯、集團* * *犯罪分子,壹般稱為犯罪集團,是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更多的人。也就是三個人以上,兩個人不足以成團。
2.是相對固定的。說明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團成員緊密結合,以首要分子為核心;在犯下壹個或幾個罪行後,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很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指反復實施壹項或多項犯罪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 * *犯罪的分類形式是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的,某壹* * *犯罪可能完全屬於各種* * *犯罪形式。比如甲乙雙方在半夜合謀盜竊。壹個人破門而入,另壹個人在門口放哨。就* * *犯罪的形態而言,甲乙雙方與盜竊罪相同,屬於任意* * *犯罪、事前* * *犯罪、復合* * *犯罪和壹般* * *犯罪。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兩類:壹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在* *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對* * *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兩方面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當以罪犯的主客觀事實和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準繩,不得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罪行及其後果外,還應當按照集團的犯罪計劃,對集團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負刑事責任。但對集團成員實施集團犯罪計劃以外的犯罪(集團犯罪故意),首要分子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分兩種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同樣犯罪的人,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從犯包括兩種人:壹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的實施、完成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 * *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 * *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指的是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正犯的。主犯是共犯中的核心人物。沒有正犯,就無法成立共犯。在* * *共犯犯罪中,只有主犯(至少兩人)沒有共犯,但不可能只有共犯而沒有主犯。
從犯也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者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的共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不完全願意參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初是因為被脅迫而參與共犯,後來有所改變,主動實施犯罪,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則不應認定為被脅迫的共犯。由於被脅迫的共犯是* * *犯的壹種,其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所以在行為人身體上完全被強迫,完全喪失意誌自由,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時,被脅迫的共犯不成立。
對於被脅迫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教唆者的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教唆、慫恿、說服、引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比如,乙方年齡在14周歲以上,但在16周歲以下,精神正常,甲方教唆乙方殺人的,甲方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是間接正犯(刑法第17條第2款)。
2.必須有煽動。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再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和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 * *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都不構成* * *,但教唆犯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的形式不限,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示意性的(手勢、眼神等。).教唆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勸告、委托、懇求、指示、引誘、鼓勵、命令、威脅、脅迫等等。但如果威脅、脅迫達到被教唆人喪失意誌自由的程度,則是間接正犯。教唆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如果放任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很難認定為教唆。但只要被教唆的是特定的犯罪,即使犯罪的對象不存在,但對象作為條件出現,仍可視為教唆。比如教唆孕婦在分娩後殺死自己的嬰兒,也屬於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成立,不需要行為人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和手段作出說明。
3.肯定有教唆的意圖。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不能由過失成立教唆犯。壹般來說,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會使被教唆人故意犯罪進而實施犯罪,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教唆犯的認定
1.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定罪,而不能作為壹般的教唆犯定罪。教唆他人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教唆他人放火的,以放火罪定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在犯罪的時候誤解了被教唆的犯罪,犯了其他罪,或者超越了被教唆的犯罪的範圍,那麽教唆犯只對他所教唆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2.間接教唆的,也應以教唆犯論處。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犯的情形。比如A教唆B,(讓)B教唆C實施搶劫。a的行為屬於間接教唆。間接教唆也應以教唆犯論處,即按照被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而教唆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所以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規定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是獨立的犯罪時,不能按照被教唆的犯罪對教唆犯定罪,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中關於教唆犯的規定(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教唆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處罰教唆犯時,應當註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犯構成* * *共犯的情況下,在二人以上故意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被教唆人雖未實施被教唆的犯罪,但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其在* * *共犯中的主次作用處罰。起主要作用的,以主犯論處;起次要作用的,應當作為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18周歲以下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主觀惡性嚴重,也說明教唆行為本身具有腐蝕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當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原因。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教唆18以下的人犯罪”的規定,應當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和刑法第17條的規定來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教唆人拒絕教唆人的教唆;被教唆人雖然接受了教唆,但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由於教唆犯的教唆造成的;被教唆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實施的犯罪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上述情形下,教唆未造成危害結果的,可以對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