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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常用執法手冊摘錄

為了方便讀者參考和理解,本書將內容分為七個部分:總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和執勤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建設、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及其他規定。該書有以下特點:壹是內容新穎。全面梳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涉及的法律法規,充實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二是突出實用性。納入具有規範執法意義和宏觀指導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有助於讀者理解和運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此外,編輯還編輯了執勤交警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不僅有助於開闊讀者視野,也有助於規範交警執法。

第壹,壹般類別

指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金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2月29日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第405次會議通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發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號發布)

關於印發服務群眾十六條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2007]103號)

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指導閱讀

(壹)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號牌制作管理辦法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3公安部5月1993)

機動車登記條例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公安部2008年5月27日102)

關於印發機動車登記代碼的通知

(2008年8月6日[2008]185號)

(2)臨時入境車輛的管理

臨時入境機動車及駕駛員入境管理規定

(2006年2月公安部令第90號發布)

(3)報廢汽車管理

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

(編號1997 7月15日中國經貿[1997]456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 165438+10月18號[1997]261)

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1998] 407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部分條款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65438+2000年2月)

公安部關於執行《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車管理[2001]2號)

農用運輸車輛報廢標準

(中國經濟貿易資源2001號13)

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2002年4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3號發布)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6年6月1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

(四)警報器、標誌燈具管理

警車管理條例

(2006年10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065438)

(五)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91公安部2006年2月20日)

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國發[2007]358號)

三、交通秩序管理和執勤執法

指導閱讀

(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 165438+10月15)

公安部關於警務人員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帶頭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 165438+10月23日工通字[1992]147)

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乘坐規則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31建設部、公安部2月20日1993)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7公安部1994年2月25日)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2月23日建設部、公安部第63號令發布,1997)

劇毒化學品購買及道路運輸許可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發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團隊建設

六、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七、其他規定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遇到屬於接警處警工作規則範圍內的群眾求助,應當提前做好安排,並向110舉報,派員處理。需要過往機動車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向其求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迫。

第六十六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但可能及時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呼救時,應當事先做好工作,向上級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場處置,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時,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的非緊急求助時,應當告知求助人向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酌情給予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的,應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十章執勤執法的安全保護

第六十九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壹)穿著統壹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示警燈,按照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確保安全。司機和乘客應該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佩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壹指揮調度。

第七十條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和高速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執行,或者由壹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執行。需要設置執勤點的,應當根據路況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且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方,在距離執勤點至少200米處擺放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警示標誌,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警示標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壹條警車執行公務需要臨時停放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示燈,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交通秩序。

警車臨時停放在高速公路上時,應當開啟警示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放在距來車方向50至200米的處置現場。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報警器。

第七十二條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和夜間能見度低、道路交通條件差的情況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執行;

(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離執勤點至少5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警示燈,並間隔設置減速警示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確定專人在執勤區域巡邏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設立執勤點,並至少相隔兩公裏設置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警示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強行攔截,或者踩踏車輛,將頭、手臂伸入車輛駕駛室或者攀爬車輛,強行命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逸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趕,可以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攔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4)攔截車輛應采用間接攔截方式,如設置交通設施、利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車輛前方停車等。不準站在被攔截車輛的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現違反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度行駛、裝載物遺撒、客車嚴重超員、車體嚴重傾斜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笛、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進行處理。如果情況緊急,可以立即更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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