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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司法部及直屬單位期刊管理,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部委、各直屬單位主辦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條:部機關、直屬單位設立正式期刊,應當向部宣傳司提出書面申請,載明期刊名稱、發行日期、開本、篇幅、發行範圍等主要事項。經宣傳部審核並報部批準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第四條:經核準登記的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語種的,應當按照期刊設立程序向部宣傳司重新申報,經宣傳司審核並報部批準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其他項目的變更,由部宣傳司審批。第五條期刊如需出版增刊,應向部宣傳司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擬增刊文章目錄(應註明出版日期)、總字數、印數、價格、出版日期、增刊印刷單位等。經宣傳部審核並報部批準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第六條各部、局、直屬單位出版的與本系統、本業務相關的專門性《年鑒》,可以申報為期刊,申報程序與創辦期刊相同。第七條部委機關及直屬單位創辦非正式期刊,由部宣傳司審批,並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備案。非正式期刊名稱、主辦單位、語種的變更,按照非正式期刊設立程序辦理。第八條:部宣傳司負責統壹發放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期刊記者證,並統壹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期刊需要領取記者證的,應向宣傳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領取記者證人員表》和《期刊社領取記者證登記表》。

記者證如有遺失,可在登報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後補辦;持有記者證離開采編崗位的,應當交回記者證。第九條部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主辦的期刊只能由註冊的主辦單位辦刊,不得與其他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協作、合作或委托。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給個人或集體。嚴禁出售、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期刊登記證》。第十條:部宣傳司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的年度核驗。第十壹條:各期刊出版後,應及時向部宣傳司提交樣本(壹式三份)。第十二條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應定期向部宣傳司報告以下信息:

1,每半年提交壹次期刊宣傳報道(65438年6月25日+2月25日);

2、65438+每年2月25日提交正式期刊總數、非正式期刊總數,以及發行量、次年第壹期訂閱數、當年及次年同期訂閱數等。;

3.年審後5日內報送期刊變更情況,包括期刊名稱、主編、副總編、發行日期、開本、定價、頁碼、發行範圍、語種、出版機構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上

各部委、機構和直屬單位現有正式刊物和非正式刊物清單

第壹,官方刊物:

《司法行政管理》雜誌辦公室主辦

人民調解雜誌社基層部主辦

法律與生活雜誌法律出版社主辦

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中國律師》雜誌。

由函授雜誌和全國律師函授中心主辦。

由預防犯罪和改革研究所主辦的《犯罪和改革研究》雜誌。

《法醫學雜誌》主辦單位:上海法醫科學技術研究所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政法雜誌論壇。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行政法研究》雜誌。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比較法研究雜誌》

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現代法學》雜誌。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雜誌主辦

法學雜誌主辦西北政法大學。

中南政法大學主辦的《中南政法大學學報》。

《中央政法管理學院學報》,中央政法管理學院主辦。

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主辦的勞改勞教理論研究雜誌。

二、非正式期刊:

司法部法律司主辦的《司法業務文選》。

《新生》雜誌由中國勞改局主辦。

函授教學是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

中國政法大學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生。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政法圖書館。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等政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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