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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南京虐童事件進展

2015 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據檢察官介紹,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他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和自身存在的問題,對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李在寧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無任何犯罪記錄,且壹直表現良好。經綜合評估,李不可能再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對證人、被害人進行打擊報復,也不可能有自殺、逃跑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不批準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說,“孩子多次向檢察院表示希望見到母親,親生父母也向檢察院提出不批捕李的請求。而不批準逮捕李可以使孩子們盡快安心學習和生活,這對恢復他們的身心健康有著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們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予逮捕的決定。”負責此案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2014年6月以來,李因教育問題,對受害兒童進行毆打和詛咒。2065438年3月31日晚,李因學習問題,再次用刮耙、跳繩毆打被害人身體,致其體表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二級。

面對質疑,2015年4月20日晚9點左右,“南京市檢察院”再次發布長微博,給出了不批捕李故意傷害案的幾個理由。

在審查逮捕的聽證會上,大多數人建議不批準逮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李。經審查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意見,並通過召開審查逮捕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法院認為李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必要。0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對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針對網民普遍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向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案情,聽取社會各界對是否需要逮捕的意見的壹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比較實用的辦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據檢察機關的需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開庭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表示,聽證會通常在爭議較大或比較敏感的案件中舉行,以便更全面地聽取和總結各方意見。

央視報道19人參加了聽證會。其中12人明確表達了不應批準逮捕的意見。

南京餓死女童案的陪審員黃瓊華是出席聽證會的成員之壹。據她介紹,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NPC代表、CPPCC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婦聯、民政、學校和社區相關人員。

黃瓊花說,她給的建議是不要抓。在聽證會上,辯護律師宣讀了養母李的道歉信。然而,黃瓊花在她的個人微博中表示,做出這樣的決定與李的道歉信無關。

“犯罪嫌疑人是否會二次犯罪,是否存在嚴重的社會危險性,是衡量是否應當逮捕的重要條件之壹。”黃瓊華說,他對不批準逮捕的建議更多的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行為人是否主觀,是否會毀滅證據,是否會逃跑甚至自殺。黃瓊華接觸過很多未成年人受傷的案件。她說,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傷勢也比較輕微。

“是否逮捕,實際上是針對是否繼續對李采取強制措施,是否繼續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華說,如果不糾結於李是否違法,應該如何量刑,作出不逮捕他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也出席了聽證會。考慮到嫌疑人會不會危害社會,會不會逃跑或者自殺,她也給出了不批準逮捕的建議。

不批準逮捕不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黃瓊華強調,不批準逮捕不代表養母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她希望今後檢方能進壹步審查,使之成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就是讓大家知道,妳在家裏鞭打孩子造成輕傷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也在通報中解釋,不批捕不代表嫌疑人無罪釋放。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之壹,目的是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宋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性措施的適用,與最終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介紹,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通常有三個前提條件:壹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第三,如果嫌疑人不被逮捕,訴訟就有可能受阻。“這些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適用。如果能隨叫隨到,保證不逃跑,遵守相關制度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還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被鑒定為輕傷。故意傷害結果為輕傷的,應當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洪道德說,根據法律,只有那些犯有嚴重罪行並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的人才屬於無條件逮捕的範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歸案後,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和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經收集固定,不需要對李采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在寧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無任何犯罪記錄且壹直表現良好;經評估,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會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或再次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另外兩個不批準逮捕的理由。

第壹,案件的發生是有原因的。是因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引發的刑事案件,故李的故意犯罪不同於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準逮捕符合各方意願。根據通知,本案受害人表示希望見到他的母親,受害人的親生父母也說他們不想逮捕李。聽證會上,大部分參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準逮捕的觀點。因此,對李的批準逮捕及其繼續羈押將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很可能造成新的心理創傷和“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不批準逮捕李,有利於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有利於其健康成長。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涉嫌故意傷害壹案。

檢方指控,虐童案女主角、男童的養母李涉嫌故意傷害罪。李認為鑒定程序存在嚴重問題,在提起刑事訴訟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拘留他。

在9月28日的庭審上,據檢察機關指控,2065438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因教育問題在家中毆打男童石某某,致其體表大面積淤青。經公安部門鑒定,石的傷情已構成輕傷。

庭審中,被告人李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不構成犯罪。她承認了打孩子的事實,稱“是因為孩子經常撒謊。我用癢癢的耙子打他的腿,用折疊的跳繩刷他。”打了孩子後,李說自己沒有檢查過孩子的傷勢,只是認為他“打得不好”。

庭審從上午9: 30持續到下午10,歷時12多個小時,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9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孩子的傷害程度,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庭審於9月29日繼續進行,因被告人李情緒失控,當庭痛哭,庭審兩度中斷。上午6:5438+01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李因自殺未遂,經院長批準逮捕。李情緒失控,試圖撞墻自殺。他在法庭上被逮捕。

2065 438+05 9月29日上午,庭審開始,李對法官庭審直播有意見,大吵大鬧。法官解釋說,雙方此前已同意公開審理此案。

隨後,檢方出示了證據,其中壹份是會議紀要,刑偵部門召開了法醫會議,明確了孩子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標準。李對這壹證據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已經出具了法醫鑒定報告。為什麽需要那麽多專家來作證和解釋?這個鑒定不能說明孩子輕傷的問題嗎?此外,她提出,她沒有在審判前閱讀證據,她希望案件能夠延期。

李情緒激動,不聽審判長的解釋。審判長敲了幾次木槌制止,但她還是喊著要咨詢專家,導致庭審無法繼續。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五分鐘。直到淩晨11點,才恢復開庭。

審判長宣布,休庭期間,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第壹,關於李在庭審中提交的控方證據,公安機關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這份材料,法庭已傳喚李的辯護人到庭檢查,不存在所謂的“證據突擊”;第二,在上午的庭審中,李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在法庭上吵鬧,被法庭依法訓斥。休庭期間,她試圖在拘留室撞墻,被法警制止。經合議庭評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二項規定,李自殺未遂,經浦口法院院長批準,對李予以逮捕。

隨後法官再次宣布休庭。法庭上戴著手銬的李情緒激動,走不動了,被法警帶出法庭。

當天下午,案件繼續審理。此時的李,看上去平靜多了。

聽到孩子的話,她偷偷抹了把眼淚。

在為期兩天的庭審中,小虎的親生父母還邀請了律師作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訴環節出示證據後,他還向法庭出示了壹段視頻證據,是小虎想對養母說的話。因為視頻涉及孩子的個人隱私,審判長不允許當庭播放,而是要求他當庭轉述小虎在視頻中所說的話。

以下是代理律師轉述的內容:

“媽媽,我好想妳。我什麽時候能回家?妳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哥家,我想回家!

媽媽,我知道我錯了。我再也不會說謊了。我不會再惹妳生氣了。我長大後會聽老師的話,好好學習,孝敬您。

媽媽,暑假已經過了壹半了。我還沒有做作業。我做不到,也沒人教我。我該怎麽辦?

爸爸,我好想妳。妳答應暑假帶我去北京。我想念我的妹妹。我想去北京看我妹妹。我什麽時候能去?"

現代快報記者註意到,李在聽經紀人的話時,低著頭,手放在頭上,不時用紙巾擦眼睛。

後來她說孩子說的姐姐是自己的女兒,在北京讀書。他們本來答應去北京過暑假,但沒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

給孩子看生活照,笑著回憶過去。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也向法院提交了證據。她首先展示的是50張照片。她說大部分都是她收養小虎後給孩子看的生活照片。

第壹張照片是孩子的百日陽光。李告訴法官,這是孩子6歲前唯壹的壹張照片。照片中的老虎又瘦又黑。她剛帶孩子來南京的時候,孩子上幼兒園,幼兒園畢業,上壹年級。在這些重要的時期,李拍了照片。就連小虎換掉的乳牙,她都留著,還拍了照片。

照片壹張張翻回來,孩子壹天比壹天高,壹天比壹天胖。照片中的老虎正在吃東西、做鬼臉、向包書學習、參觀動物園和去海邊。連李都拍下了她孩子輔導作文時留下的修改痕跡。

在講述每張照片背後的故事時,李的語氣緩和了許多。說起李的壹些照片,也露出了笑容。她說,照片上還能看到孩子燦爛的笑容。孩子有特殊的皮膚,他們不怪李。

2015 9月29日下午,在庭審進行到5點多鐘的時候,李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壹份證據,是小虎的親生母親於2065 438+05年4月23日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調解本案的請求。據了解,他是在開庭前不久才拿到這個證據的。

在這份請求書中,老虎的生母提到,李為老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並對其子女照顧有加。她說她認識她的表妹。她打孩子的原因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機關不要為難李而追究她的刑事責任。

值得壹提的是,老虎的生母還向公安機關解釋,孩子的皮膚和別人不壹樣,輕輕壹碰就會出現紅印子。過幾天,這些紅印子就會完全消失,感覺不到疼痛。所以她說,她不怪李打小虎,只希望孩子們能回到原來的生活。如果李因教育子女不當受到刑事處罰,夫妻二人會覺得對不起自己的表妹,懇求公安機關同意他們的請求。

據了解,在此申請後,小虎的親生母親還向浦口檢方提交了刑事諒解書和刑事調解書,還提出不願意追究李的任何法律責任。

李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應當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被害人自願投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

因此,律師認為,本案應當駁回。律師繼續審理此案,稱逮捕並不影響定罪和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時許,庭審質證階段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次日上午9時繼續庭審。此前,李的辯護律師要求對她取保候審,她的丈夫是擔保人。但法院並未當庭對這壹請求給予答復。昨日庭審結束後,李被帶到看守所。

對於李被逮捕壹事,她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的逮捕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李要求延長辯護期是合理的。他指出,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上達成協議,必須提前5天將證據交給對方,他們在9月27日下午才拿到證據。鑒定是壹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專家的意見不壹致。非專業人士需要咨詢相關專家。李推遲審判是合理的。

不過,法官在宣讀逮捕李的意見前解釋了他的看法。至於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表示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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