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銷售的類型
獎金銷售主要包括獎金銷售和彩票銷售。
(1)附贈銷售是指附於或依附於銷售行為的贈與行為。紅利銷售實際上是壹種贈與,即所有者將財產或財務相關的權利無償贈與他人。這種饋贈與市場競爭密切相關,應當受到競爭法的規制。
(2)抽獎式有獎銷售是通過抽簽、搖號等偶然方式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壹種有獎銷售方式。彩票銷售作為壹種促銷手段,可以提高相關商品的市場占有率。
促進商品流通,給經營者帶來壹定的經濟效益。有獎銷售彩票如果運用得當,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競爭的積極作用;使用不當會破壞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向購買者提供商品、貨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獎金銷售和獎勵壹些購買者的彩票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偶然方式決定買受人是否中獎的,都屬於抽簽方式。
本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銷售活動。
第三條禁止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壹)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數額、總金額、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帶有中獎標記的商品和彩票下市或者同時上市的;故意在不同時間將不同獎金數額或獎標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
(4)其他有獎欺騙銷售。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條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獎勵的,金額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情況確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獎品種類、中獎概率、獎品金額或者獎品種類、頒獎時間和方式等。屬於非現場即開型彩票銷售的,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通知中獎者的時間和方式。
經營者不得變更已經向社會公開的欠費。
對於在銷售現場立即抽獎的有獎銷售活動,經營者應隨時向購買者明確超過500元的獎品兌換事宜。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第四條、第五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六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以有獎銷售作為欺騙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確實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九條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前發生的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後不得繼續。但是,在預定的抽獎和頒獎時間為1993年12月1日之後,經營者仍應按照預定事項在預定時間履行其抽獎和頒獎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可以有獎從事彩票銷售,每次最高獎金額為5000元。
擴展數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
第十條經營者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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