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要全面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加強公平監管,優化政府服務,為所有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捷的政務環境、公平透明的法治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整體推進機制,不斷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優化營商環境。第五條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試行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在現行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將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廣;勘查中有失誤或偏差,符合規定條件,勤勉盡責,不謀私利的,依法免除或減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第六條加強長三角地區優化營商環境合作,建立重點領域制度規則和重大政策溝通協調機制,推動形成統壹的市場準入制度和監管規則,探索建立區域壹體化標準體系,推進要素市場壹體化,加強政府服務和執法合作協調機制,提升長三角地區整體營商環境水平。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第八條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參與者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估結果,適時制定或者調整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發揮營商環境評估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第九條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機會和規則,依法保護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營造尊重和保護經營者創業創新的社會氛圍,支持企業家發揮主導作用。
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不得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查封、凍結、扣押市場參與者的財產和經營者的個人財產;不得向市場參與者非法實施任何形式的收費和攤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散布謠言、誹謗,損害市場主體聲譽。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定義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營商環境優化改善。第二章市場環境第十條全面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根據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完善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高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支持外資參與本省全球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鼓勵各類企業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和職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