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糾紛大多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處理不同於其他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那麽妳知道如何處理民事糾紛嗎?邊肖已經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面給妳詳細解答。
壹、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1,談判。雙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妥協讓步解決爭端。這種方法快捷、簡單、冷靜,但談判內容要有文字記錄。
2.調解。第三方的介入會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當爭議雙方失去對話基礎時,尋求第三方調解是明智的選擇。
3.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
二、什麽不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
1.集資糾紛,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向職工集資用於生產、經營、建築等發生的糾紛,以及未經合法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進行無序集資活動發生的糾紛。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引發的糾紛。
3.政府行政決策和制度變遷引發的房地產糾紛。
4.因企業改制或企業效益不好造成企業整體工資拖欠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制度改革而發生的爭議。
5、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調整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方案過程中的爭議案件;因違反民主協議原則或企業改制等引發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
6.村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生的糾紛,但直接支付給個人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糾紛除外。
7、政府部門處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後,壹方不履行,另壹方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和發展規模經濟的要求,大規模撤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9、在合作化期間加入俱樂部和參加裁縫社、鐵器社、理發店、馬幫等小型集體經濟組織,職工要求分割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而發生的糾紛。
10,以“壹號”為債務人的糾紛案件和“壹號”與農戶的糾紛案件。
11.當事人申請破產但企業破產申請材料不齊全、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12.因操縱價格、交易等非法證券活動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但虛假陳述已受到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的除外。
13.墓葬糾紛案件包括因爭奪墓穴和風水而引發的各類糾紛案件。
14.用人單位不繳、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案件。
15.根據地方政府要求進行國有企業重組的案例。
16,軍隊產房糾紛案。
17.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引發的下崗、買斷工齡、辭職、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或者改制後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8.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執行國家房改政策發生的房改房買賣、發放住房補貼等爭議。
19.職工與用人單位關於住房公積金繳納的爭議。
20、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用人單位已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職工起訴的是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不應將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下列情況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降低了職工的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後不能足額領取保險待遇,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因養老金和醫療費用金額不足發生糾紛;
(2)因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2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職稱、職級、職務、考核等發生的爭議。
22、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等發生的糾紛。
23、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承包問題發生的糾紛。
24.其他不應受理的案件: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原告就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清楚地知道如何處理民事糾紛。這時候有四種具體的處理方式,協議、調解、仲裁、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當然,如果壹種方法不能解決爭議,他們也可以選擇其他方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