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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中國是如何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

建國後,全國50%-80%的土地仍歸地主所有,10%-15%歸富農所有。自1950以來,我國進行了四次大規模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者說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經歷了四個時期。

第壹個時期:65438+50年代初。

195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布實施,標誌著新中國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政策。新中國通過土地改革,試圖廢除民國時期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確立農民的土地私有制,“使全國3億多無地無產農民無償獲得7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免除了他們過去每年向地主繳納700億斤糧食的沈重地租”,形成了自耕農所有制。在這壹時期,農民不僅獲得了土地,而且“有權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土改法》第三十條)新中國頒布的土改法確實賦予了農民土地流轉的權利,但是這個期限比較短。

第二個時期:65438+50年代中期-65438+70年代末。

1955年夏,隨著黨在過渡時期提出的總路線、總任務(“壹個現代化、三項改革”),為了避免小農經濟模式及其局限性和落後的生產技術,新中國通過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和人民公社運動,逐步將農民個人私有的土地轉變為以人民公社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從農業合作化運動到人民公社,這壹系列生產方式的變革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使土地所有權空洞化。運動中,土地逐漸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與土地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產權關系。因此,在這壹時期,“有權自由經營、買賣、出租”的流轉模式是不可能實行的,也就不存在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可能性。

第三期:65438+70年代末,65438+80年代初-265438+20世紀初。

1978、18鳳陽小崗村農民啟動“壹包到底”,正式開啟了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新時期,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由簡單的集體所有轉變為集體所有與家庭經營相分離的模式。這期間,農村土地的流轉已經開始松動和萌芽。

1983年中期,中央下發了《關於印發農村經濟政策的下發通知》,全國農村開始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1983年底,約98%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了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約占耕地總面積的97%,實現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這種模式在保證農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保證了農民的自主經營權,調整了農村土地經營收益的分配關系。“為國家付出足夠的,留給集體足夠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1987國務院批準部分沿海發達省市開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試點,使土地經營權流轉突破了家庭承包經營的限制,我國土地流轉制度開始進入新的試驗期。

雖然1999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仍有諸多限制,但2003年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部法律的頒布被稱為中國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創新。

第四期:2005年

2005年7月,廣東省政府發布《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草案)》,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上市流轉,期限為2005年6月至2005年10月。這意味著廣東省包括農村在內的經營性用地全部入市,可以通過招拍掛、掛牌、網上競價等方式進行“陽光交易”。這個《管理辦法》意味著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進入了市場化階段。這是廣東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突破,也是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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