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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主觀性:

孫原是北京壹家大中型國有機械制造企業的正式員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之前,他壹直在該企業工作。1999年4月,因為企業響應國家號召減員增效,他下崗了。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裏,孫沒有被安排到企業任職。因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政策,孫於6月1999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同月,孫創辦了壹家社區服務企業,專門從事嬰幼兒保育和教育服務。這個個體企業的經營效益很好,第壹個月的收入比在單位工作的時候多了好幾倍。7月8日,當地稅務機關通知孫繳納個人所得稅。孫不解,再三說明自己是下崗職工。稅務機關在審核孫的各種證明後認為,孫已不是下崗職工,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應就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這個案例,涉及到下崗職工的認定和享受的稅收優惠。根據鐘發[1998]10號文件《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職工是指以下兩類:壹是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合同工),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二是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即下崗的人員。孫原是某國企正式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壹直在該企業工作。他本來是有下崗資格的,經過合法手續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由於孫已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根據[1998]10號文件,孫不再是下崗職工,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43號文件《關於下崗職工享受社區居民服務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自持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但第壹年免稅期滿後,由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逐年審核免稅主體和範圍。符合條件者可繼續免試1 ~ 2年。根據鐘發[1998]10號文件,社區服務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便利的行業或活動,包括以下八項內容:(1)家庭清潔衛生服務。(2)基層醫療服務。(3)嬰兒護理和教育服務。(4)殘疾兒童的教育、培訓和生計服務。(五)養老服務。(6)兒童和學生的病人護理和交通服務(不包括出租車交通)。(7)避孕咨詢。(8)優生優育咨詢。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須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以上優惠政策執行至2003年6月65438+2月31。本案中,孫經營的社區服務企業的經營範圍屬於[1998]10規定的優惠行業。但孫不僅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未辦理合法申請手續,不能享受優惠政策,這是合理的。近年來,我國進壹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改組和改造,這必然導致國有企業大量職工下崗。為了穩定經濟社會大局,使國家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國家在下崗職工擇業時給予了壹定的優惠政策。但優惠政策的實施要滿足壹定的主客觀要求,所以國企下崗職工在適用這些優惠政策時壹定要註意分析,看自己是否在優惠政策之列。在滿足主體要求的前提下,下崗職工可以自主選擇方向到優惠行業經營。滿足優惠條件並不壹定意味著他們能得到優惠待遇。下崗職工也要持有效證件到有關部門登記。沒有這些合法的手續,是不可能享受優惠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措施,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重點扶持和重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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