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小團圓媳婦之死的法律問題

小團圓媳婦之死的法律問題

小團圓的老婆是誰?

看過蕭紅《呼蘭河傳》的人,對這個悲劇人物壹定不陌生。小團圓的媳婦十二歲的時候,去了胡家當童養媳。因為身材高挑,她被稱為十四歲。她有著齊膝的長發,開朗活潑天真,但骨子裏卻倔強叛逆。正因為如此,在封建社會要求女性遵守三德,嚴守婦道的背景下,造成了她命運的悲劇性結局。

到了胡家家後,婆婆總是打罵她。因為她不聽話,婆婆甚至把她吊在橫梁上毆打,並用燒紅的烙鐵燙她的鞋底。當小團圓的媳婦因為不堪虐待而痛哭流涕的時候,甚至被婆家和鄰居認為她被鬼附身了,想要出去。於是,壹場跳神、驅鬼、抽帖的鬧劇頻頻上演。在此期間,小團圓的媳婦受到了眾人的辱罵,為首的是婆婆:在眾星皆出的夜晚,被人用頭發逼著吃雞,滿臉是汗;他被當眾脫光衣服,放進壹個裝滿滾燙熱水的大桶裏,每晚往頭上澆三次熱水;小團圓的媳婦晚上做噩夢被打。她嚇得大叫著要回家,婆婆扭了她的大腿...就在胡家花了5000元給小團圓媳婦驅邪之後,小團圓媳婦終於死了。臨死前,他的頭發被胡家剪掉,作為他是妖怪化身的“證據”。

小團圓的媳婦的婆婆和別人構成犯罪?

是基於現有的法律條文來論證小團圓的媳婦的婆婆構成什麽罪,所以應該假設故事的時空已經被翻譯到今天。

虐待小團圓媳婦的人都是以婆婆為首,具體人物小說裏沒有描述,但有胡家人,有鄰居。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應該以婆婆為主。因為它不僅是整個事件的領導者,也是主體行為的執行者。

小團圓的妻子和婆婆的行為明顯構成虐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在我國,虐待罪是指對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采取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予醫療或強迫其過度勞動等方式進行身體和精神上的迫害,情節惡劣。小團圓的媳婦作為胡家的童養媳,作為家裏人是無可爭議的。婆婆長期虐待她,打她,拒絕治療,最終導致她死亡。對婆婆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即犯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應處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婆婆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故事情節中,小團圓的媳婦壹般會被婆婆打罵,但小團圓的媳婦壹般不會造成輕傷以上,所以不存在故意傷害的問題。但是有兩個地方:

第壹個是我婆婆用燒紅的烙鐵燙小團圓媳婦的腳底。“如果妳打了她,她記不住,我就給她打烙印。還好沒什麽毛病。孩子活蹦亂跳的,就是十個半月下不來,然後就好了。”根據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標準,燒燙傷需要達到“燒燙傷iio以上面積達到體表面積的5%或iiio達到0.5%”才構成輕傷。壹方面從小說描述來看不確定,另壹方面腳底燒燙傷很難滿足上述面積要求。

二是以婆婆為首的群眾,把小團圓的媳婦往壹個裝滿滾燙熱水的罐子裏按了三次,給她頭上澆了水。小團圓的媳婦主要是被這種行為燒傷燙傷的,但受傷的程度只在小說裏描述過:“後來她不動了,也不哭了,也不笑了。臉上的汗,臉是紅的,紅得像壹張紅紙。”這次小團圓的媳婦全身燒傷燙傷,但程度如何還不得而知。

由於上述兩起涉嫌故意傷害的損害程度無法確定,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宜認定婆婆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小團圓媳婦的上述兩次傷害都認定為輕傷以上,那麽婆婆的行為可以不按故意傷害罪處罰。因為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構成虐待罪等犯罪時的處理規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該款規定僅對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有效。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因為婆婆的行為屬於虐待致人死亡,不適用按照處罰較重的處罰。

迷信能成為法律障礙嗎?

故事中,毫無疑問,婆婆之前對小團圓媳婦的虐待是故意的。但小團圓的媳婦得了重病後,婆婆掐、打、燙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從而主觀上阻止了虐待罪的成立?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迷信行為犯罪不同於迷信犯罪。傳統意義上的迷信犯,是指受迷信思想影響,不足以產生任何危害後果的行為。如果行為人認為在紙人上寫下某人的生日,然後在紙人上紮壹根針就可以使人死亡,那麽他就實施了上述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不會對他人或社會產生任何危害後果,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所謂的迷信犯罪。但是,如果迷信的實施手段足以認定對他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那麽實施這種行為就足以造成法律評價後果。像過去壹樣,婆婆迷信為小團圓的媳婦驅鬼,她把他們放進滾燙的熱水裏。判斷壹個行為能否被法律評價,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會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危害結果,而不是該行為本身是否迷信。

其次,評價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不能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為標準,而應以社會生活中壹般人的思想水平來衡量。對於小團圓的媳婦來說,用熱水燙足以造成人身傷害,人們對此也有足夠的認識,在故事中有所體現。比如小團圓的媳婦在大桶裏被熱水燙傷後,“看熱鬧的人狂叫,以為小團圓的媳婦死了。大家都跑去救她,好心人卻流下了眼淚。”“有人說水有點太燙,也有人說不應該澆在頭上。熱水壹倒就不暈了。”這說明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熱水燙傷人的危害後果,婆婆也應該如此。

最後,是否出於迷信目的實施傷害行為,屬於行為動機,而非主觀意識。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有很多種。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定罪,但量刑時可以考慮。

這正是:

團圓媳婦死了,

公虐之法,無止境。

無知是有害的,

說說今天另壹天的故事。

  • 上一篇:學生的稅收知識。
  • 下一篇:法律規定做活動的獎不能超過多少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