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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保護,防範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設計運營時速250公裏以上(含預留)、初期運營時速200公裏以上的旅客列車專用鐵路(以下簡稱高速鐵路)。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部門依法管理、企業主動防範、社會力量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第四條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高速鐵路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高速鐵路的安全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完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有關單位及時消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第五條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調處理與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有關的事項,做好高速鐵路安全保障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第六條從事高速鐵路運輸、施工、設備制造、維修的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相關管理制度,執行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相關國家標準,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配備,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必要的資金投入。第七條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及人員。第八條高鐵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高鐵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高鐵安全的行為。第九條為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高速鐵路安全保障,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公開監督舉報渠道,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線路安全防護第十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協調有關部門和高速鐵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構建高速鐵路綜合管理體系,完善治安防控運行機制,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第十壹條國家鐵路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推動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問題督辦機制,做到協同聯動、聯防聯控。第十二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和公告完成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供相關資料。

跨河、近河修建高速鐵路橋梁等工程設施,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岸線規劃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修建跨越或者穿越航道和相鄰航道的高速鐵路橋梁、隧道等工程設施以及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國航的有關規定進行,並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查。第十三條禁止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焚燒和放養牲畜。

禁止向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放汙染物、傾倒垃圾和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擅自進入、破壞或者移動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設施。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區作業或者堆放、吊掛物品,必須符合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簽訂安全協議,遵守施工安全規範,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辦理相關手續的部門和相應渠道,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派員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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