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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運輸飛行安全保衛工作規則(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航空旅客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民用航空反恐怖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公共航空旅客的航空器駕駛艙和客艙的安全保衛。

前款規定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遵守本規則。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飛行中的企業航空旅客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航空旅客運輸飛行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對從事旅客運輸的航空器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主體責任。第二章職責第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航空安全保衛機構,負責飛行安全保衛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相應的航空安保機構,基地等分支機構也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飛行中安保工作。第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和管理航空安全員隊伍。

* * *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技術等級制度,對航空安全員實行技術等級管理。第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航空安全員。

航空安全員在飛行值班期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其他崗位工作。第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飛行安全工作經費保障制度。經費保障應當滿足飛行安保工作的運行、訓練、質量控制、設施設備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民航反恐工作的,應當符合反恐專項資金保障制度的要求。第九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航空安全員,對設備實行統壹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管理制度,確保設備齊全有效。

設備管理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第十條機長在履行飛行安全保障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壹)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未依法對航空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權拒絕起飛;

(二)機組人員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妨礙其執行職務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機組人員對行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在起飛前或者降落後要求其離開航空器;

(三)對航空器實施非法幹擾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可以要求機組人員啟動相應處置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制服;

(4)處理飛機上的幹擾或非法幹擾,並在必要時請求乘客協助;

(五)當出現擾亂行為或非法幹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時,根據需要改變原飛行計劃或對航空器進行妥善處置。第十壹條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負責。航空安全員在機長的領導下,承擔飛行中安全保衛的具體工作。機組其他成員應當協助機長和航空安全員做好飛行安全保障工作。

船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分工對航空器駕駛艙和客艙進行安全檢查;

(二)根據安全工作的需要,檢查旅客和船員的登機證件;

(三)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物品進入駕駛艙或客艙;

(四)擾亂航空器內秩序或者妨礙機組人員執行職務,不聽勸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航空器,或者在起飛前或者降落後要求其離開航空器的;

(五)對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六)執行運送武裝人員、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員等任務的飛行安全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乘客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當在飛機上發現可疑情況時,他們可以向機組成員報告。乘客在協助機組人員處理幹擾或非法幹擾時,應服從機組人員的指示。第三章工作措施第十三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飛行安全保障措施,明確機組成員在飛行安全保障中的責任,並納入本企業航空安全保障計劃。第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飛行安保工作值班制度和待命制度,確保信息傳遞暢通,並根據飛行安保工作需要調整和增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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