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責任,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這裏說的義務是法定義務,除了從社會公序良俗或者中華孝道傳統美德的角度。在中國的大部分家庭中,男人外出打工,媳婦在家伺候公婆是很常見的。也體現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和現實特點。但這種情況並沒有被法律作為硬性規定給予,只是壹種道德約束。
二、繼承關系
在我國現行繼承法和2021實施的民法典中,被繼承人的第壹法定繼承人為子女、配偶、父母,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序列中。我們強調法律是公平的,同時也兼顧親情。為了考慮到兒媳盡到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贍養超過繼承人的,可以給予適當繼承。按照這個規定,如果兒媳贍養公婆,公婆去世後可以給她適當的遺產。
按照上述說法,只有在考慮媳婦實際貢獻的基礎上,媳婦才能獲得適當的遺產,但並沒有賦予媳婦法定順序繼承人的地位。只有在壹種情況下,媳婦才能作為第壹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即喪偶的媳婦已經盡到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對於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相關法律意見作出了如下規定。她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在勞動等方面給予了主要幫助的,應當認定她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實踐中,認定喪偶兒媳是否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看她是否在經濟上幫助了老人,在生活上照顧好了老人。
三。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1)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再婚後還是公公的第壹繼承人嗎?
是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是第壹順序繼承人,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再婚後,她仍然是公公的第壹繼承人。
(2)已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是否影響子女代位求償權?
不會影響。所謂代位繼承,比如父親先於祖父去世,父親去世後,孫子可以繼承祖父的財產。喪偶媳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成為第壹繼承人,不影響子女代位求償權。
(3)精神上關心、安慰老人是否屬於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情形?
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也很少把對老人的精神關懷和撫慰作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但現在的社會,整體物質條件更好,壹些老人自己有積蓄,生活中也會請保姆。這種情況下,喪偶的媳婦是不是就沒有機會成為第壹繼承人了?如果喪偶的媳婦在丈夫去世後把孩子生下來,和老人壹起帶,給老人帶來極大的心理安慰怎麽辦?在這種情況下,老人本身並不需要物業和服務的幫助。對於老年人來說,精神慰藉成了他們的主要追求。喪偶媳婦生下孩子,和老人壹起撫養的行為,給老人帶來了極大的心理滿足。這種心理安慰和生命支持壹樣重要。
婚後,女方通常成為男方家庭的壹員,與男方父母同吃同住,是壹個關系密切、相親相愛的家庭。但是,在法律上,媳婦和公婆是“壹家人”嗎?他們之間是什麽樣的法律關系?
1.媳婦和公婆是近親嗎?
親屬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近親,顧名思義,就是社會關系密切的親屬。毫無疑問,在現實生活中,媳婦和公婆的關系是非常親密的,有的媳婦甚至稱呼公婆為“爸爸媽媽”。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他們是近親屬嗎?
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我國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規定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