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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初期的股權結構如何設置才算合理?

股權設置由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決定。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初,會有壹個各方協商出資份額的過程。公司成立初期的股權結構如何設置才合理?我來為妳解答壹下,希望對妳有幫助。

1.什麽是股權設置?

股權設置是指股份公司確定股東權利的方法。

2.股權設置的作用是什麽?

壹是確認企業出資人的地位、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根據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和資本的多少,設置不同的股權來吸引投資者投資,比如設置優先股。

3.股權設置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集體經濟組織中人人有股,差距按貢獻適當體現;股票價值要小而不大,品類要粗而不細。股份壹般包括人口股份、勞動貢獻股份和其他股份。人口股,不分年齡,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勞務出資份額,主要根據村民在本村的實際工作年限,實行分期分級的方法確定村民的勞務出資份額。具體股份和股份之間的比例應考慮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構成、歷史原因和福利政策等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原則上不設立集體股。設立集體股的,其比例不得超過股份總數的30%。

4.股權設置有哪些法律風險?

(1)股權設置過於集中帶來的法律風險。實際上,許多公司都有壹個主要投資者。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對壹人公司更高的限制,他們通常會找其他小股東壹起成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擁有公司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是必然的。

股權過度集中不僅不利於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也不利於大股東自身。壹方面,由於絕對控股,公司行為容易與大股東的個人行為混淆,在某些情況下,股東會承擔更多公司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另壹方面,當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會造成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對企業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

(2)平衡股權結構帶來的法律風險。所謂均衡的股權結構,是指公司主要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少數股東或者其他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極低。在成立公司的過程中,如果壹方不是絕對強勢,那麽經常能打起來的各方會為以後公司的控制權設定壹個平衡的股權比例。如果有兩個以上可以對抗的投資者,形成的股權結構會更科學。但如果只有兩個投資者可以對抗,就會形成均衡的股權結構。導致公司控制權和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持股比例並不意味著每個股東都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尤其是壹些分散的決策權始終掌握在壹個股東手中。決策權分散,必然帶來壹些私人利益。股東能從公司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持有的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對收益的索取權越大,應該擁有相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股份比例小的股東時,他們索取收益的權利就很少,必然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來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控制權濫用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有著嚴重的損害。同時也容易形成股東僵局。

(3)股權過於分散。股權分散是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壹些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平均持有的股權數額較低,形成了“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在眾多普通小股東構成的股權結構中,由於缺乏具有相對控制權的股東,小股東對公司利益的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由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層缺乏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的危機更加嚴重。另壹種情況是,大量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互相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互相爭吵。公司花費大量的精力和精力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上。

(4)匿名投資引發的法律風險。隱名出資是指壹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繳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出資人為他人(隱名出資人)。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是普遍的,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復雜的,涉及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責任的承擔。在股權設置方面,如果能夠妥善處理隱名出資問題,將有效降低出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現公司設立的目的。

5.初創企業如何設置自己的股權結構?

壹些初創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股權結構的均等化。幾個哥們出來創業,咱們也壹樣。但是企業發展了壹段時間後,每個人的貢獻可能就不壹樣了。這個時候平均股權會帶來壹些問題。下面我就列舉幾個經歷過的人,供大家參考。

(1)不要平均股權結構。在美國,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公司也可以。但在中國,恰恰相反,能做的公司更占優勢。比較成功的模式是有大股東,大股東是決策的中心;另外,加上占10分或者8分的少數小股東,他們有話語權,可以和老板唱反調。基於這樣的模型,有不同的意見,有人做決定。

(2)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初創期的公司壹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是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的出資需要大家評估或者討論,根據價值設定股權比例。換句話說,資金是壹部分,工作能力是壹部分,原來的背景和未來的貢獻也是壹部分。股權比例就是從這三個層面劃分的。股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利益結構要合理,貢獻要正相關。基本原則是股權只給不可替代的人,可替代的人壹般不需要股權。

(3)建立反沖突機制。當我們看到股權分散的企業時,我們通常會建議,第壹,要集中股權,第二,要建立反沖突機制。目前通航的做法是,大家會和發起公司簽訂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糾紛的解決,都會白紙黑字的明確規定。防止股東因某些原因不得不離開。

(4)適時發行期權。不同的公司不壹樣。互聯網公司成立的時候可能會留在期權池,但有些公司可能會更晚。時間點取決於業務發展。壹般做壹個期權激勵(什麽叫股權激勵)比較合適,拿出不超過1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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