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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的義務是什麽?

董事的義務:

(壹)註意義務:1。董事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已頒布的法律。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成文法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司法》和其他成文法的規定,否則應對公司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

2.董事有註意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重要的文件,對公司董事具有約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他們將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3.董事有義務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行事。董事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從事活動時,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他們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權限範圍內行事,不得超越這些權限從事代理活動,否則將對公司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董事有義務勤勉。勤勉義務是指董事在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後,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經常關註公司事務,盡可能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花在公司事務的管理上,加強對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和監督,盡可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事實上,董事的勤勉義務本質上是要求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關註公司討論決定的事項。我國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勤勉義務。我們認為,我國對董事註意義務的判斷是基於同類公司、職務、情況下壹般謹慎勤勉的人的註意程度、經驗、技能和知識水平。

(二)忠實義務:1。董事與公司之間的禁止自我交易義務。自我交易是董事忠實義務中的壹個核心問題,是指壹個公司的董事及其利益相關者通過與其公司簽訂合同進行買賣和借款,或者為第三方向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的擔保。

新《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競業禁止義務。

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五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在公司經營範圍內為自己或第三方經營業務,不得做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損害公司利益。然而,這壹規定也會引起以下問題:

第壹,絕對禁止董事的競業禁止行為不利於公司獲取商業機會和商業利益,因為並不是所有董事的競業禁止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法律就應該允許董事的競業禁止行為。這也是各國公司法立法的相似之處。因此,我國公司立法也應當有條件地允許董事競業,並設定競業許可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盡可能保護公司的最大利益。

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權對董事競業禁止行為的收入進行分類。但是,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消滅時效和計算的開始時間。在實踐中,民事訴訟時效(兩年)適用。縱觀各國公司立法,認為消滅時效應短於民事訴訟時效,計算起算時間應從產生競得收入之日起算。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返還權的,視為公司對競業禁止行為的認可。

第三,董事非法獲取和利用公司的商業機會,應當認定為禁止性競業限制。這是“公司機會高於壹切”原則的具體要求。如果將商業機會視為公司的商業機會,作為了解公司具體事務和信息的董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忠實義務,將公司機會轉讓給自己或第三人,並從中獲利。

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六)項所稱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經理的義務包括在職義務和離職義務。

壹、在職義務。指管理人在任職期間,依據法律或合同應履行的義務。管理者與公司首先是雇傭關系,員工對雇主負有“忠誠義務”或“善意義務”。

Faith),其基本內容為:1,不為競爭企業工作,2,不以不正當手段勸同事離開企業,3,不利用企業客戶轉向他人,4,不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5,及時報告職務發明,6,及時報告相關業務信息,7,不利用屬於用人單位的信息為自己謀利,8,不侵占企業的成功機會,9,在職期間不競爭離職

忠實義務是指經理在任職期間應當誠信行使職權,誠信行事,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包括(1),誠信義務。經理有責任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忠實地、全心全意地、積極地為公司的利益履行職責。

(2)競業禁止義務。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所任職公司業務範圍內的行為,不得為自己的利益搶奪所任職公司的商機,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的經理職務。

(3)避免與公司利益沖突的義務。

(4)披露和報告義務。經理在任職期間,有義務向董事會披露與公司交接和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信息,並就重要事件、經營情況、人事任免等向董事會報告。發生在他日常經營管理中。

(5)不利用公司機會謀取私利的義務。

(6)不接受賄賂和其他非法收入的義務。

(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導公司同事、高級職員脫離公司義務。

(8)不誘導公司客戶轉向他人的義務。

(九)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的義務

(10)不得擅自處分公司財產的義務。

(1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義務。

(12)不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義務。

(13)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對公司資產開立賬戶的義務。

註意義務是指管理人以獨特的技能、水平、管理上的欽佩、專業知識、積極謹慎的態度和相應的註意,作出合理的商業判斷和處理公司事務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1)勤勉義務:應努力提高公司的效率。

(2)技能義務

(三)註意義務

(4)商業判斷義務。

保密義務

簽名和蓋章義務

計算義務

不濫用經理權力或越權行事的義務。

第二,就業後的義務。

1,保密義務

2.競業禁止後的合同義務。

3.不要違背公司員工和高級職員的義務。

4.不利用離職前埋伏的商機的義務。

5.不與公司進行特定財產交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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