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達成協議終止勞動關系。
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包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時,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這包括但不限於嚴重違反紀律和法律,如曠工、打架、盜竊和腐敗。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繼續工作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提前告知勞動者,並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四、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應提前通知勞動者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公司應確保在解除勞動關系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崗位調整機會。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提前告知勞動者,並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總而言之: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雙方協商壹致,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規,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繼續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公司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依規,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