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怎麽寫公司的離職證明來總結呢?

怎麽寫公司的離職證明來總結呢?

在壹步壹步發展的社會,沒有證明材料什麽都做不了。證明材料要註意格式的正確,需要嚴謹的態度。什麽樣的證明材料比較規範?我特意收集整理了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大家不妨參考壹下。希望妳喜歡!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1)甲方: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原為甲方員工,經雙方協商於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已就經濟補償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壹次性解決,不再有需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的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茲證明。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二)甲方:_ _ _ _ _ _ _公司

乙方: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乙方曾經擔任過行政職務。甲乙雙方確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經濟補償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已得到壹勞永逸的解決。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理好離職手續..

茲證明。

甲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乙方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第三章)公司離職證明有什麽用?我們來看看離職證明。

公司的離職證明有什麽用?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妳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是防止勞動爭議的壹種形式和途徑。如果已經從原用人單位辭職,相當於解除勞動合同。新雇主只想知道妳是否與原雇主解約。

離職證明基本介紹

關於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我國沒有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國務院1999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社會的討論和聲音,認為勞動者重新就業時應持有離職證明,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離職證明。人力資源部出具的離職證明,只證明入職日期、職位和離職原因。壹般被辭退的員工填寫的是辭退證明,而不是離職證明。

因為離職證明沒有確定的送達單位,所以不需要寫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需要寫證明的出具日期即可。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第四部分)_ _ _ _ _ _ _ _ _ _先生/女士/女士,在我公司任職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第五條)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支付妳雙倍工資,繳納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重點是證據,需要證據證明妳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中出具,因為每個人在壹個地方工作都要填寫入職表格。這也證明了妳的工作時間,妳要簽工資,工資發放單也要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妳的月收入。

“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特別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是勞動關系,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證明妳的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壹的,妳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是否批準已經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公司會說妳是自願離職,沒有交辭職報告,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妳身上,為不發近期工資找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沒人簽字,可以用快遞寄到郵局,在“內部零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

2.請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與我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上述事項應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下班時間)前完成。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要求追加賠償。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第六章)如果開公司,員工離職證明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主要是開具離職證明,否則每個員工會要求多份或者多份,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有風險嗎?

案例20xx年5月31日,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當天,公司沒有給小王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除了電腦裏的壹些信息,屬於交接不完整。根據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出具離職證明。20xx 11年初,公司收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材料。小王訴稱,因公司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本人無法被重新錄用並獲得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其自離職之日起至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的原因有:1,勞動者拒絕交接工作或交接不完整;2.因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交付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於勞動者拒絕交接工作、交接不徹底或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不能出具離職證明,似乎很有道理!但法律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不附帶任何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並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履行相關義務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查驗勞動者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的文件。

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原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加入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得勞動報酬,因此原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相關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規避或降低法律風險的策略建議如下:

1.壹般情況下,主動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2.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發放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壹個環節;但絕對不能寫“不交接不發證”等明顯違法的條款(註意,經營時無條件出具離職證明;該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約束作用)。

3.如遇勞動者惡意拒絕移交(需提供證明)但強烈要求出具離職證明,企業可向其出具離職證明,並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註明“該員工尚未移交公司”。認為勞動者取得此證後不能加入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收未完成交接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還可以約定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證明”。這項條款不利於不辭而別的工人。如果勞動者聲稱企業沒有出具離職證明,首先要證明自己去過人力資源部索要證明。不辭而別的工人無法證明這個事實。

茲證明xxX於20x 65438+2月xX日至20x 65438+2月xX日在xxX公司工作,並於20x 65438+2月xx日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X先生/女士/女士於65438年xx月xx日+20xx年2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部門)職務,因X原因辭職,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為了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部門)蓋章

20xx 65438+xx年2月

茲證明身份證號碼為_ _ _ _ _ _的_ _ _ _ _ _ _ _ _先生, 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的員工,雙方於\u年\u月\u日解除勞動合同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特此證明!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公司蓋章)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離職證明怎麽寫(第九條)離職證明

_ _ _ _同誌曾在_ _ _ _ _ _ _ _ _ _工作過

_ _ 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部門)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上一篇:菲爾雪只有贛州才有嗎?
  • 下一篇: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的責任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