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修改程序和效力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任何公司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之壹。無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客觀,與現實相符。
3.自主。意思自治主要體現在:第壹,公司章程作為行為準則,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公司自己依法制定的,是公司股東壹致表達的結果;第二,公司章程是法律之外的行為準則,由公司自己實施,不需要國家強制來保證其實施;第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只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4.開放性。開放主要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應當向投資者公開,還應當向包括債權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公開。章程內容是指章程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能因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
1.絕對記錄項目。章程中記載的絕對事項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事項。公司有義務對絕對項目逐壹記錄,無權自由選擇。缺少其中任何壹項或其中任何壹項不合法,則整個章程無效。
2.相對記錄。公司章程中記載的相關事項是指法律列舉的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載在公司章程中,完全取決於公司章程的制定者。相關記載事項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否則不產生效力。
3.任何記錄的項目。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公司章程的制定者經協商認為有必要記載的事項,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使公司更好地經營。如公司存續期限、股東會表決程序、變更公司原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等。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的絕對性條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絕對詳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⑽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⑾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
⑿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規定;另壹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錄采用更嚴格的規則,要求更多的記錄。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和開放性決定的。《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影響。章程對公司的效力是公司自身的行為受到章程的約束。具體來說,壹是公司按照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業務執行和經營意圖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等法人組織,並在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職權;第二,公司應當使用章程規定的名稱,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三,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公司的侵犯,他們可以起訴公司。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影響。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制定,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於起草和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包括後來加入公司的股東,這是公司章程自治規則的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股東依據公司章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比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閱相關公開信息、獲得分紅等。同時負責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超出公司章程授予的權限。它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章程變更是指對已經生效的章程進行修改。原則上,章程記載的事項,無論是絕對性的還是任意性的,只要確有必要,都可以變更。但修改公司章程時,應遵循以下原則:第壹,不損害股東利益;二是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不妨礙公司法人壹致性原則,即壹個公司法人不得因章程的變更而轉化為另壹個公司法人。
就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而言,首先是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其次,通知其他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第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4條第二款)。章程修改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