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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發展、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的政策。

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發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管理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依法指導和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參與重要的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查;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規劃、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和建築節能實施方案等。,並監督其實施。

(三)負責城建項目投資的預算審查和審批;參與城建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資金。

(四)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管理和市場監督;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負責全區城市建設、城市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和審核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區施工圖審查的行業管理。

(五)統籌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保障性住房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行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配合* * *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移交管理;按照規定權限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組織推進住宅產業化和城市住宅建設;指導和推進農村住房重建和農村貧困家庭危房改造。

(六)負責建築業管理和市場監督;組織制定建築業各項標準和定額,指導和管理全區建設工程造價和各項建設定額;根據權限管理全區建築施工企業、園林綠化企業、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負責全區建設項目招標、勘察設計、代建招標的管理和施工圖審查;指導和組織建築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七)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協調全區道路、河道、排水、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八)負責城市地下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含附屬設施)與管道同溝敷設的協調管理。

(九)負責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組織指導重大建設科技項目攻關,推廣應用科技成果;負責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按照分工負責本地區民用建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

(十)統籌管理本地區的城鄉建設;指導管理城市建設、村莊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參與指導城鎮規劃的編制;參與指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和建設管理。

(十壹)執行國家和省、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城鄉供水(節水、改水)、排水管理和燃氣、熱力行業管理。

(十二)組織制定和實施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全區保障性住房管理,協調區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資產運營綜合管理;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分配貨幣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和房地產運行監管,制定並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負責全區房屋產權管理和物業管理監督;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對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全區各類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直管公房的管理;負責全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杭州市規劃局余杭規劃分局主要職能(壹)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區政府委托負責組織余杭區城鎮化相關政策和城市發展戰略的研究。

(二)參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調整和修改;負責組織全區分區規劃、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修改和審批;組織並參與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核實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提供規劃經濟技術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

杭州市余杭區人防辦(區民防局)主要職能是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制定人防建設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人防(人防)建設規劃和計劃,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

3 .負責依法查處人防工程和設施開發管理中的違法案件。

4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的審批、質量監督、竣工驗收;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報廢的審批;引導人防工程統籌兼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戰時平戰轉換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落實人防要求。

5.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指揮所和應急疏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行動計劃和突發公共事件人員防護行動計劃;確定重點防護目標,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平時防護措施和戰時應急搶修預案;組織防空防災演練;參與城市應急救援和搶險。

6.組織綜合宣傳教育和人防防災知識技能培訓,負責人防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人防專業人員的培訓。

7.依法收取、上繳和使用人防建設費和人防平戰結合收入;監督管理人民防空行政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

8 .指導各鎮(街道)開展人防(民防)業務。

9.戰時,根據區委、區政府和軍事指揮機構的決定,發布有關人民防空的命令和指示;及時設立指揮所,實施有效指揮。

10.承辦區政府、區人武部和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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