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2。改善企業投資管理,充分激發社會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1)確立企業投資的主體地位。堅持企業投資審批範圍最小化,原則上由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自主決定投資行為。在壹定領域和區域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探索創新以政策條件為導向、企業信用承諾和有效監管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對極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政府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確需依法審核把關的,應當列出相關事項清單,最大限度減少審批事項。
(二)建立投資項目“三清單”管理制度。及時修訂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除目錄內項目外,實行備案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備案機關備案。建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以清單形式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行使的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權力,嚴格遵循權力法定原則,規範權力行使,優化管理流程。建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對應的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完善問責機制。建立健全“三張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名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合法、公開、透明。
(3)優化管理流程。對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備案機關通過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速備案服務,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實行審批制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應依托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實施並聯審批。精簡投資項目準入階段相關程序,僅保留重大、特大型項目的選址意見、用地(用海)預審、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按照並聯辦理、聯合評審的要求,相關部門相互配合,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建立多元評審、統壹評審的新模式。加快中介服務市場化,打破行業和地區壁壘、部門壟斷,切斷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的利益關系,建立公開透明的中介服務市場。進壹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程序,取消投資項目報建階段技術審查相關審批程序,探索先建後驗的管理模式。
(四)規範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應嚴格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和標準,依法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實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自覺規範投資行為。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或備案手續,未按核準內容建設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等處罰;對未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就開工建設,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相關部門要依法處罰。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律,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塑造誠信、高效、社會信任的行業形象。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規範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不得變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