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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問題1:房產的交付方式有哪些?房地產交付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自財產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9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但是,這些規定並沒有明確說明不動產交付的形式。因此,實踐中對房產交付的形式有三種意見:

送貨的習慣。這種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以取得鑰匙、交接通知書或者在通知書上簽字作為壹種表現形式;交付土地,可以實地勘測土地,用地圖紅線坐標拐點進行驗收,核實土地面積後簽字確認,也可以在土地登記時在地籍勘測表上簽字確認。

所有權轉移和交付。這種觀點認為,房屋占有權的轉移視為交付。其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房屋轉移占有的,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的,自書面交付通知載明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占有轉移是指占有人通過法律行為將其占有交付給他人,受讓人據此取得占有。當受讓人取得對事實物的占有時,占有人的占有轉移即告完成。轉移占有有以下特點:1,必須有轉移占有的意思表示;2.占有權必須交付給受讓人。因此,轉移占有是壹種事實狀態下的占有,但由於沒有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3.合法註冊交貨。該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該規定,物權設立和變更時,必須通過壹定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保護交易安全。物權之所以要在設立和變更時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從而導致物權交易秩序的混亂。

問題2: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核心提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四種: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法律快報的編輯給妳介紹壹下。(壹)交付動產的方式有哪些?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是指標的物占有的轉移。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四種:1和實際交付。指將標的物的占有權直接轉移給對方。2.簡單交付。意味著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受讓人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已經實際占有動產的,自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3.占有被改變。即動產物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轉讓人占有。這樣,物權轉讓的約定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4.指示交貨。即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㈡什麽是簡單交付?簡單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在物權變動之前,受讓人已經取得對動產的占有。轉讓人設立並轉讓動產物權的,無需現交付,物權變動自轉讓合同生效時生效。受讓人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已經實際占有該動產的,自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簡單交付實際上是壹種概念交付,以動產物權轉讓的約定代替實際交付。它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壹般原則,而是特殊情況下的壹種變通。匯總交割要註意兩點:1。在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之前,轉讓人必須先占有該動產,但審判實踐中可以不考慮受讓人占有該動產的原因;2.不僅要有當事人之間關於物權轉讓的約定,而且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只有在約定生效時才會發生。在審判實踐中,還要註意當事人之間的質押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根據有關法律行為的規定有效,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有效。單純交付:1,實際交付:標的物交付2,擬制交付:權利證書交付3,概念交付:占有變更。

問題三:物權法中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四種方式:

1,實際發貨。指將標的物的占有權直接轉移給對方。

2.簡單交付。意味著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受讓人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已經實際占有動產的,自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被改變。即動產物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轉讓人占有。這樣,物權轉讓的約定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貨。即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

問題4:動產和不動產在物權變動和公示方式上有什麽區別?論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摘要:在現代物權交易頻繁的情況下,物權變動不僅涉及壹國財產的流入,還關系到壹國的交易秩序,因此公示非常重要。本文對物權公示制度進行了分析,從多個角度看待物權公示的價值,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物權公示制度價值原則方法

物權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物權公示是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能夠贏得公眾信任的外在表現。公示的對象是物權享有和變動的事實,公示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據此,在公示制度中,當事人和第三人可以從外部直接知道物權的存在和變動狀態,從而使物權法律關系透明化;否則,對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和第三人的利益都是有害的。

壹、物權公示制度的內容

2007年通過的我國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物權法》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了我國土地、房屋產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現在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產權公示制度[1]。

(壹)物權公示的方法

根據現代各國的物權法,物權公示的方式因不動產物權或動產物權的不同而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變更登記為權利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物權以占有為權利享有的公示方式,占有的轉移和交付為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通過賦予登記、登記變更和占有交付以公信力,公眾也可以通過登記、登記變更、占有交付了解物權的享有和變動[2],從而達到公示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目的。

1.動產物權的公示

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之壹是占有作為壹種靜態的權利表現,是對物的事實上的管理和控制。占有可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但無論哪種占有都是動產物權的外在表現手段,此時占有的事實狀態被“推定”為正確的權利占有,並獲得法律保護;動產物權的第二種公示方式是交付,即交付動產占有權和交付動產實際控制權。例如,在創設財產權和轉讓財產權的情況下,交付起到了表明權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不能涵蓋所有動產物權的存在和變動,留下了公示的空白,導致了GAI公示。同時,動產的所有權、動產的有限物權、部分物權和部分債權都是通過占有進行公示的。占有與這些權利不能形成壹壹對應,容易造成不同類型動產物權之間的混淆,以及動產物權與其他權利的混淆,難以準確公示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占有和公示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在接下來的采訪中會有詳細的描述。

壹是部分動產抵押的設立和存在不公示。動產抵押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變更抵押動產的價格並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些動產抵押的設立是不需要登記的,也就是說,它以意思表示的立法為生效要件。只要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的協議,訂立動產抵押合同,就可以設定動產抵押,不需要額外交付等公示方式。這種動產抵押存在期間,抵押財產將繼續由抵押人和他人占有,但抵押權人並不占有,因此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其抵押權的存在。顯然,這種動產抵押缺乏“權利外衣”,也沒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概念交付中,沒有公開的動產物權變動方式。概念交付是相對於實際交付而言的,包括簡單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這三種方式中,只有物的轉移,沒有直接占有的轉移,即沒有現實交付。概念交付作為壹種虛構的交付,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對外公開的表現形式,不足以讓公眾知曉,顯然不符合公示的本質。根據各國法律和壹般理論,交付作為動產物權公示的壹種方式,是動產直接占有的轉移,概念是> & gt

問題五:不動產交付必須登記嗎?交付可以不登記——法律沒有規定不動產交付必須登記。但是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登記,否則不能變更產權。

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通過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分離的物。

《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

2065438+2003 165438+10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問題6:動產交付的種類有哪些?各有各的例子。動產交付有四種類型:真實交付、簡單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讓與人將其對動產現實的直接控制權轉移給受讓人。這也是最常見的交貨方式。轉讓人還必須具有可交付物的含義。簡單交付是指受讓人占有或者持有動產,與讓與人達成協議後完成交付,也稱無形交付。如果甲方將物品甲借給乙方,然後與乙方簽訂買賣物品甲的合同,則需要甲方與乙方達成交付物品甲的協議,即完成物品的交付。占有變更是指物權變動後,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壹致,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的情形。也就是說,甲、乙雙方訂立買賣甲貨的合同,並達成交付甲貨的協議,但甲仍擁有甲貨..指示交付是指當被轉讓的動產物權為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受讓人的情形。由第三方人為交付給受讓人。

問題7:物權法中動產交付有哪些不同的形式?1.現實交付

交付通常是指實際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轉移,是指動產物權的轉讓人實際上將其對動產的直接控制權轉移給受讓人。通常所謂的交付是指這種真實的交付情況。動產事實上的占有是否轉移,壹般取決於交易觀念,必須有讓與人的意思表示。受讓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不構成交付。[27]交付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實現,也可以借助他人實現,如通過占有輔助人交付、通過占有媒介關系交付、通知“被指示人”等。

2.概念交付

民事交易越來越多樣化,交付方式也突破了傳統的現實交付,出現了所謂的“概念交付”。根據民法理論和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輕松發貨。所謂簡單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受讓人已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動產的,在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28]立法之所以承認簡單交付,是因為標的物已被受讓人實際占有。如果是先返還給轉讓方,再由轉讓方轉讓給受讓方,顯然是徒勞的。

(2)指令交付。所謂指示交付,是指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主張第三人返還的權利轉移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29]立法承認指示交付的原因是,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如果按照實際交付規則第三人必須先將占有轉移給讓與人,然後讓與人再實際交付給受讓人,顯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允許讓與人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給受讓人的權利,節約了交易成本。

(3)占有發生變化。所謂占有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讓與人占有。約定物權轉讓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30]立法之所以承認占有的變更,是因為在民事交易中,如果轉讓時需要讓與人繼續使用標的物,如果在訂立借款或租賃合同前,受讓人實際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轉讓人,也會增加交易成本,而占有的變更則避免了這種不必要的繁瑣程序。

(4)建議交付。所謂虛構交付,是指讓與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交給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如果標的物仍由讓與人或第三人占有,則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這壹概念的交付形式。

問題8:什麽是物權的交付?所謂交付,是指標的物的占有權或所有權憑證轉移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是占有的轉移,所以有時也叫交付占有。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壹種公示方式,即以這樣的方式向公眾表明動產物權變動的意義,即動產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第壹,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現實地將其對動產的直接控制權轉移給買受人,也就是說,甲當場將物交給乙。第二,交付概念不是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概念的轉移,是法律考慮到特殊情況下交易的便利而采取的替代方法,以代替實際交付。分為三種:1簡單交付,即受讓人占有了動產,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雙方達成壹致之前,事情就已經在乙方手裏了。占有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就標的物繼續由讓與人占有而達成的特別約定,使物權轉讓的約定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雙方就產權轉讓達成了協議,但標的物仍在甲方手中。3.指示交付是指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要求第三人返還的權利轉移給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方手中,也是甲方指示第三方將標的物交給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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