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中國登記結婚,但壹方在國外不能回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壹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即使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案:
(a)雙方能夠達成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1.外國當事人委托國內朋友或者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需要填寫固定格式的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壹般中國駐外使領館都有相關格式文本),書面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必須經過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各國認證費用不同,但費用相對較低。比如日本領事館的費用是3000日元左右,我們紐約領事館的費用是20美元左右。
2.同時,如果國內壹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起訴狀中寫明對離婚問題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事實,以爭取法院盡快開庭,快速、迅速解決案件。
3.法院於某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達成調解書(判決書),壹般於當日生效,壹周後即可取得生效法律文書。這個案子結束了。
(2)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解決方案:
1,國內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住址(護照)等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後,壹般會詢問原告能否與被告達成協議。如果沒有,或者沒有被告的消息,法院會將訴訟文書轉交壹級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因此,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壹是收到法院傳票後,被告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決定是否離席;
第二,如果被告三個月沒有收到傳票,壹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然後缺席判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壹般只對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財產部分法院壹般不處理。
二、壹方是中國公民,壹方是外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
(a)雙方能夠達成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1.外國當事人可以回國的,雙方應當到涉外婚姻管理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外方不能回國的,境內壹方應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協議的。
1.國內方提交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到法院,啟動離婚訴訟。
2.法院審查立案後,將送達應訴通知書,擇日開庭。步驟同上。代理人在簽署法院判決書時,要註意壹點,仔細核對法院文書中外方的姓名,是否有拼寫錯誤。代理人曾代理過壹起德國離婚案。外方名字叫馬克羅,法院書記員錯打成了馬爾科。經紀人當時沒註意,導致後來翻供雙方的判決很麻煩。
三、壹方是中國公民,壹方是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
1.首先,國外出具的結婚登記證明必須在所在國公證,然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在我國備案。如果雙方都在中國,或者外方在東道國,但不合作,解決這個案件的難點之壹就在於公證認證。比如委托國外律師辦理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尤其是英美加的律師,按小時以美元收費,只收公、認證費用,可能遠高於國內律師辦理此案的費用。比如我們聯系壹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做公證,對方要價2000美元,解釋說是按工作四小時計算的。而壹些國家的律師,比如愛爾蘭,收費更低,只要幾十歐,甚至比壹個EMS還便宜,而且速度很快。
2.對香港、臺灣省和澳門地區的婚姻登記證,還應當履行相關的公證和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結婚登記證只有經過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驗證,然後出具蠟封公證文書,加蓋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讓章,才能在中國法院有效使用。我們和香港很多律所的司法部委派的公證員保持合作關系,所以相關費用比較低,總費用(包括香港的查詢費和敲轉章費)加起來不到3000港幣。
3.婚姻登記證經過公證認證後,會和其他訴訟材料壹起提交給法院,從而進入立案程序。如雙方同意離婚,壹般可在壹個月內審結;如果壹方不同意,或者壹方沒有消息,最長的訴訟期可以是壹年半左右。
四、雙方均為外國公民,婚姻登記在外國,現壹方在中國有住所。
隨著上海外地人的增多,雙方都是外地人,上海的離婚案件也屢見不鮮。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上海的法院數量開始慢慢增加。由於各個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理解不同,這類案件在成立時可能會遇到壹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