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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壹邊賣煙,壹邊嫖娼,求警察不要告訴妻子。懲罰是什麽?

生活中,廣為流傳的是嫖娼被抓先通知妻子,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條所稱嫖娼,是指通過金錢與從事賣淫活動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付錢換取與妓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規定的“情節輕微”主要是指強迫賣淫、初次賣淫、嫖娼等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如果嫖娼被抓,肯定會被行政拘留嗎?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賣淫者的處罰有三種:壹種是拘留加罰款;二是拘留;第三種是罰款。因此,被拘留逮捕的人不壹定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但是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告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家庭成員的含義很廣。家庭成員不是法律術語,而是近親。根據司法解釋,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應當告知家屬”只是被拘留者的壹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壹部分,絕不是壹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不僅是為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下落(賣淫被行政機關拘留,家屬突然失聯,報警找人的案件屢見不鮮),也是為了方便家屬為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其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妓女被抓後先通知妻子,往往會給家庭和婚姻帶來嚴重的傷害。所以,妓女被行政拘留時,通知哪個家屬,是公安機關自由裁量的範圍。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善意行使“通知家屬”的自由裁量權,選擇最合適的通知對象,而不是通知妻子。

那麽,嫖娼有治安拘留記錄嗎?

所謂前科,就是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後留存的案卷。賣淫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屬於行政拘留的範疇。公安機關出具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會有犯罪記錄,對以後的生活(政審)會有壹定的影響,但是這個案件的處罰不會記入個人檔案,只保存在公安部門的檔案裏。

嫖娼會離婚嗎?

妓女被抓,很多家庭主婦都會離婚。眾所周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嫖娼不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男方嫖娼被拘留後,法院壹般會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判決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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