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加快老工業基地振興和“大大連”建設,吸引國內外人才來我市工作或創業,根據《中共中央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中發〔2004〕10號)。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引進人才,是指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我市市外引進的具有壹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人才的工資待遇、參與形式和分配方式,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國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引進和聘用急需的高層次管理或技術人才,經主管部門確定崗位工資,高於國家收入的,可以申請人才發展基金補貼。留學人員在我市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取得的工資性收入,可視為境外收入。留學人員回國時攜帶自用的研究資料、圖書和文件,由海關查驗並免稅放行。
四、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和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前來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發放的壹次性安家補貼:
(壹)院士補貼30萬元;
(二)特聘教授,外國知名專家、學者、博士生導師,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
壹、二級人員,進入中科院“百人計劃”人員補貼654.38+0.5萬元;
(3)在國內全日制就讀的博士研究生和國家留學服務中心(或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機構)認可的在國外就讀的博士研究生,給予6萬元的資助。用人單位按不低於1: 1的比例使用配套資金用於安置補助。
五是來連工作的兩院院士(含雙聘院士)每月享受院士津貼1.500元。
第六,引進人才的科研項目,可向市科技局、財政局申請,並優先給予科研資助。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在高新技術領域建立和主導合資或獨資項目,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可通過市級應用技術研發資金、技術轉讓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獲得博士學位並來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財政局可根據其研究項目適當給予科研啟動經費。凡國家部委撥付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科研項目經費,且項目直接關系或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市科技局和財政局將加大項目補助力度。
第七,引進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入股企業的,企業應以科技成果作價的30%入股,獎勵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參與者;以技術手段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提取不低於轉讓凈收入的30%獎勵該成果;自行轉化或合作轉化的,應在項目建成投產後的3 ~ 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獲得的獎勵應占總獎勵的50%以上。
第八,加快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來站工作。博士後研究人員留站兩年期間,市政府給予每人每年2萬元的項目啟動補助,建站企業按不低於1.5倍的比例匹配資金,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博士後研究人員留站或工作。
第九,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進入中小學就讀,其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可安排其就近入學。
第十條、引進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動或出國留學被原單位辭退、開除或自動辭職的,經市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前後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工齡。
第十壹條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用人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有用人權的中央和外省市的分支機構可參照本規定引進人才。
第十二條、引進人才落戶或申領《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應按照《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2003〕62號)和《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申請引進人才,經組織或人事部門同意,可以辦理調動手續。有關部門要減少審批環節,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為引進人才開辟“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試點地區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依法制定更加優惠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165438+10月10日起施行。《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幹規定》、《引進海外留學人員來大連工作若幹規定》(大〔2000〕14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補充規定》(大〔2006〕77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
第十條本地單位應當聘用在本地工作滿壹定年限的外省市在職人員和學歷高於本地人才引進最低要求的人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