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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的對農民的醫療互助和經濟救助制度。在中國農村,隨著舊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逐步退出,農村人口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甚至部分農民出現了貧困、返貧現象。這極大地影響了農民的生活質量,嚴重制約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農民迫切需要壹種新的醫療保障體系,能夠滿足醫療和保健的需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應農民對醫療保障的迫切需求而產生的,為農民的健康提供了壹定的制度保障。這壹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實現大病統籌,個人賬戶可積累可轉移,解決了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增強了農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識,極大地調動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使絕大多數農民願意為自己的健康投保。第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為大病醫療提供了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了大病統籌機制。參保農民每年繳納30元保險費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從國家、省、市、縣財政獲得補貼,形成社會統籌基金,參保人因大病治療產生的費用可以按規定標準補償。三、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和服務體系正在形成。與舊的合作醫療制度相比,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較高的統籌層次、健全的管理制度、各級財政補貼,並逐步形成了壹體化的管理和服務體系。新農合以縣為統籌單位,各村的繳費要交給縣經辦機構統壹管理。按照統壹的模式,建立了縣協調委員會、縣機構和監督機構,實行支付、籌資、核算、管理和服務壹體化。壹體化管理和服務實現了新農合制度運行的科學化、規範化,有效規避了制度運行的道德風險,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據對遼陽市三鎮的無結構訪談調查,大多數農民對新農合的管理和服務體系表示滿意,只有少數農民認為服務需要改進。新農合的覆蓋範圍:覆蓋對象:大病保險的覆蓋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合)人。保障範圍: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共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累計年度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判定,具體數額由各地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可以規定不予支付),具體由當地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保障水平:以避免城鄉居民發生災難性家庭醫療費用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支付比例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的不斷完善,將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保障農村居民最基本的醫療需求。希望以上介紹可以幫助到大家。

法律客觀性: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的農民醫療互助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農村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民自己創造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為全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問題提供了壹個模式,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的歡迎,在國際上也得到了好評。1974年5月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了熱烈的關註和極大的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 ~ 1981年度報告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保健,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將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費用的唯壹模式”。然而,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於農村合作制的逐漸瓦解和農村“分工制”的瓦解,赤腳醫生無法通過從事醫療活動來換取工作積分和食物等生活資料,赤腳醫生完全失去了外出行醫的動力。此外,由於合作社的倒閉無法再為村衛生所的正常運轉提供資金來源,村裏的公共衛生機構也無法再支撐而倒閉。所以從赤腳醫生和村衛生室兩個方面來看,自從合作制崩潰以後,農村的公共醫療機制基本上呈現出真空狀態。在近50年的發展歷程中,合作醫療經歷了20世紀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起步階段、60、70年代的發展和高峰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復和發展階段。面對傳統合作醫療制度遇到的問題,衛生部組織專家和地方衛生機構進行了壹系列專題研究,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199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江澤民同誌在講話中指出:“現在許多農村地區發展了合作醫療,深得人心。人民稱之為“民心工程”和“德政”。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不解決農民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更談不上現代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表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開始在我國部分縣(市)進行試點,到2010將逐步覆蓋我國農村居民。進展5438+00 2002年6月《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到2010,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從2003年起, 中央財政按年人均10元安排中西部地區除城鎮外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按年人均不低於10元補助參加新農合的農民。” “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這是我國政府歷史上第壹次大規模投資解決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問題。2003年以來,本著多方籌資、農民自願的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地區不斷增加。通過試點地區的經驗總結,為今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的全面開展創造了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截至2004年底,全國有310個縣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65438。按照“十壹五”規劃的要求,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農村的覆蓋率將達到80%以上。2011 2月17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了《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這份文件明確,2011年,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由上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比例力爭達到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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