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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海洋資源?

加強執法,理順海洋管理體制勢在必行。20年來,中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20多部法律法規,為加強海洋資源開發和綜合管理奠定了基礎。但是,也應該看到,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壹些法律法規的實施相對滯後。要根據海洋經濟的發展,認真實施《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洋島嶼開發管理法》和《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法》。同時,要加快與國際法接軌,擴大海洋立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盡快完善我國海洋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法律體系。此外,應加強海上執法隊伍建設。面對中國300萬平方公裏的海域面積,中國應加大投入,組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現代化綜合執法隊伍,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率,優化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法制化機制,真正做到依法治海。

為全面掌握中國海域的海洋資源和環境狀況,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省份,開展了全國海岸帶和海洋資源綜合調查和多次海洋環境汙染基線調查。同時,建立以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海域環境監測中心和海洋環境監測站為主體的國家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及其業務技術支撐體系;組織領導了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機構組成的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為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和沿海經濟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和漁業部門按照法律分工,加強了對陸源汙染、海洋傾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船舶汙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為防治海洋環境汙染、遏制環境惡化趨勢做了大量工作。中國建立並實施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效防止了工程建設對海洋環境的汙染和損害。

為加強海洋傾倒管理,中國不斷完善傾倒管理制度,積極履行《倫敦傾倒廢物公約》(1972)。截至目前,中國已建立38個海洋傾倒區,規範了海洋傾倒活動,有效控制了海洋傾倒活動造成的汙染。

中國高度重視海洋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專門制定了漁業水質標準,建立了禁漁區、禁漁期和限漁制度,重點保護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和養殖場。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強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國家海洋局頒布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目前,已建立59個各種類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和2個特別海洋保護區,為保護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做出了貢獻。

為了實施依法治國的偉大戰略,扭轉海洋環境惡化的趨勢,中國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新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海洋環境保護進入新階段。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和比較完整的技術標準體系,為依法管理和保護海洋提供了法律保障。

針對渤海日益嚴峻的資源環境問題,國家海洋局從1996開始研究渤海綜合整治,目前正在國家計委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渤海綜合整治規劃》,力爭用20年左右的時間恢復渤海的資源環境功能。

所謂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指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不斷提高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資源開發體系;通過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可以維持海洋資源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實現海洋資源、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確保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包括三個特征:1。可持續性。它體現在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性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上。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性是以海洋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為基礎的,海洋生態系統要求結構完整,功能齊全。只有保持生態結構的完整性,才能保證海洋生態系統正常的動力過程,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海洋生態過程的可持續性是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海洋資源的旺盛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海洋資源的多用途導致的不同行業之間的競爭,人類利用海洋資源的思路、方式和方法,都直接關系到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就要求壹方面要正確解決資源質量、可利用數量及其潛在影響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在利用資源的同時,要更加註重保護資源種群多樣性和資源遺傳多樣性;並在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前提下,整合資源方法,減少資源利用中的沖突和矛盾,提高資源產出率。2.協調。首先,海洋資源的利用要與海洋自然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相協調,表現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相協調,陸地系統與海洋系統及各種利益相協調,以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3.公平。即當代人與代際之間對海洋環境資源選擇的公平性。當代人之間的公平要求任何壹種海洋開發活動都不應帶來或造成對環境資源的破壞,即同壹地區某些人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活動對不參與這些活動的人的資源和環境產生有害影響;在不同地區之間,是壹個地區的生產、消費和與其他地區的交往活動削弱或損害了其他地區的環境資源。代際公平要求當代人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不應對後代人利用海洋資源和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應達到以下目標:1。在確保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加強開發的深度和廣度,提高開發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海洋開發和海洋服務領域的技術水平,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海洋經濟附加值;綜合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不斷發現新資源,運用新技術,形成和發展海洋新產業,促進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對於海洋可再生資源,要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既要盡可能地利用,又要保持生態系統強大的恢復力和可持續的再生產能力;不可再生的海洋資源應該有計劃地適度開發,以免影響子孫後代的利益。3.優化海洋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功能。4.陸海統籌發展,統籌沿海陸域和海域的土地開發,逐步形成沿海經濟區和海洋經濟區,促進沿海地區進壹步繁榮發展。5.發展與保護的協調。制定海洋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汙染者註重治理的原則,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執法管理;重點加強陸源汙染物管理,實施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損害。6.完善海洋綜合管理體系,制定統壹協調的海洋開發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各種海洋開發活動的協調管理。

中國海洋生態系統多樣,有典型的紅樹林生態系統、珊瑚礁生態系統、河口生態系統,還有大量港灣,成為中國近海生物繁衍生長的搖籃,也是地球生態系統中生物多樣性和生產力較高的生態系統。我國管轄海域的資源和環境是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海洋經濟和整個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支撐作用。然而,我國海洋資源人均占有量相對較少,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使得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面臨嚴峻挑戰。要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科技、教育等手段,組織、指導、協調、控制和監督海洋開發活動,保障海域各種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各種產業協調有序發展,提高整個海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要加強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最終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建立大型海洋生態系統監測保護體系和環境預報服務體系;建立布局合理的自然保護區網絡並加入國際海洋自然保護區網絡,在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同時提高沿海居民的生活水平,開展海洋和極地海洋生物資源調查研究,開發、利用和保護公海生物資源。為防止海洋生態系統退化,保持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加強對生物物種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計劃地建立相當規模和數量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和保護區,形成區域性和國際性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網絡,采取適當措施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改進和完善各種有效的開發利用技術措施,合理利用經濟魚類;完善海洋生物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加強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良好狀態,形成養護、研究和管理的國際合作機制。

海洋和海洋資源在某種程度上是公共的,因此許多海域和海洋資源可供所有國家使用。世界海洋總面積的35.8%以領海大陸架200海裏專屬經濟水域的形式由沿海國家管轄,其余64.2%(約2.3億平方公裏)仍為世界所有。在沿海國家管轄的海域,船只仍然可以自由航行,所以也是公有的。即使在各國領海,他國船只也有無害通過的自由。公海和國際海底的資源是全世界都有的,各國都有開發利用的權利。國家可以通過繳納壹定的養護費獲得他國管轄海域漁業資源的捕撈權,內陸國可以在沿海國管轄海域獲得壹定數量的剩余捕撈。這些規定與土地資源的利用有很大不同。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必須樹立全球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我國政府壹貫主張沿海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相協調;保護海洋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任務,但經濟發達國家責任更大;加強國際合作應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基礎;處理海洋環境問題應考慮到所有國家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中國在采取壹系列措施保護海岸和海洋環境的同時,積極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為保護人類共同的全球海洋環境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國支持並積極參與聯合國系統開展的環境事務。它是歷屆聯合國環境方案的成員,並與這些方案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國締結和加入了許多國際環境條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協定主要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1972)、《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1973/78)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響應與合作公約、1992生物多樣性公約、1971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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