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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確認房地產權利,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附著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持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是指權利人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第三條房地產權利的設立、轉讓、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第五條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進行審查確認,並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第二章總則第六條房地產登記以壹塊土地為單位。

壹塊土地上有兩個以上權利人的,每個權利人應當申請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份額登記。

前款所稱地塊,是指由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第七條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附著物,應當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附著物同時登記。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或者他項權利不予登記。第八條房地產登記應當記載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動情況以及房地產的面積、結構、用途、價值、等級、位置、坐標、形狀等內容。第九條登記機構應當設立不動產登記簿,按照宗地號全面、真實、準確記載不動產登記事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可以查閱、復制。

不動產登記簿、地籍資料和不動產原始憑證應當永久保存。第十條房地產權利證書由市政府統壹印制。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得塗改,塗改無效。房地產登記簿變更的,應當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印章。

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壹致的,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當事人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有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核對原始憑證,以原始憑證為準。第十壹條房地產登記實行統壹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記機關根據本條例和工作需要制作。第十二條房地產登記權利的名稱是:

(1)企業法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名稱;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或者政府確認的名稱;

(三)非法人組織,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者政府核準的名稱;

(4)個人,其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5)如果是* * *,權利人的姓名。第十三條房地產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 * *。

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分別申請房地產登記:

(壹)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的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取得相關的房地產權利登記的;

(四)變更登記;

(五)因土地使用期屆滿而註銷登記的;

(六)因房地產權利證書遺失或者損壞,重新申請、換發房地產權利證書等登記。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下列情況予以登記:

(壹)依法由登記機關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的房地產;

(二)抵押期滿,當事人未按期辦理註銷登記的;

(三)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至(五)項規定的。

登記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公布登記結果。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登記申請的日期為申請登記日期。

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同壹不動產登記的,按照受理登記申請號的順序進行審查。第十六條提交的登記文件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經登記機關核實後加蓋驗訖章保存。第十七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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