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查合同的法律問題——合同的內在質量
(壹)審查合同主體的資格。
1、合同主體資格有效性審查(企業登記管理系統、經營範圍管理系統)
2、審查許可證、資質(企業資質管理制度、許可證管理制度)
3、審查從業人員資質(資質管理系統)
4、審查主體資格是否受到法律或對方當事人(招標人)的限制
5.查看對方代表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者查看對方委托代理人的資質和權限(或者查看工商檔案確認所用公章是否為備案公章)。
(二)審查合同條款的合法性
1,審查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合同名稱是否與實際內容壹致)
2.審查交易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屬於禁止交易,標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合法的權屬證明,質量標準是否合法)
3、審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規定的,合同必須按規定執行)。
4、審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種術語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技術規範等的權威解釋。,如有不同,需註明)
5.審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部分合同的生效條件、審批程序、某些經營行為必須經過審批登記才能生效)。
6.查看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術標準是否已經失效(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註意的法律,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引用。
(3)審查合同條款的實用性。
1.考察交易對象和條款的實用性(不同交易對象涉及的法律環境會有所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也會有所不同)
2.審查行業特點和條款的實用性(這些* * *特點給交易帶來特定風險)
3、審查違約風險和條款的實用性(對履約中可能出現的違約應具有前瞻性。
預期並設定對策,防止違約成本低於履約成本)
4、審查爭議管轄權和條款的實用性(不同的管轄權協議有不同的特點和差異)。
5.審查合同目的和條款的實用性(對於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在合同中體現合同目的比不體現更實際)。
(D)審查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清晰度
1.審查協議不明確導致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2.無法識別的審查(交易內容、交易方式、期限、違約責任、“合理”的可識別性)導致的權利義務不清。
(五)審查合同交易要求的滿足情況。
1.檢查標的物是否能滿足要求(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說明書、服務等。)
2、審核協議是否能滿足需求(履約時間、履約方式等。)
3.審查影響交易需求實現的其他情況(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反映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條件)。
二、合同表述的審查——合同的外在質量
(A)審查合同結構系統的清晰度
1.檢查合同內容是否分成幾個主題,標題是否名副其實。
2、審查主題是否明確,分段是否合理,內容是否相互分離。
3、復習題目之間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時間順序或先後順序。
(2)審查合同功能模塊的完整性
模塊獨立性原則是指為了避免模塊之間的邊界交叉或歧義,在劃分模塊時,每個模塊都有壹定的主題和功能,不同模塊的主題和功能互不重復或交叉。
1.檢查模塊之間是否有任何功能缺失或重疊。
2、復習模塊順序安排中是否有合理的順序,比如上下層次,前後順序。
3、審查每個模塊是否具有適當的功能。
4.檢查內部模塊或每個模塊中的子句是否功能齊全。
(三)審查合同整體思路的嚴謹性
1.審核邏輯推理結果和嚴密性(充分利用邏輯手段分析各種可能性,設置處置條款)
2.審查內涵、外延和嚴密性(通過增加義務的內涵,可以保證義務的確定性,通過減少權利的內涵,可以保證權利行使的普遍性)
3、審查詞語之間的專有程度(審查前後詞語之間的對應關系)
4、審查條款之間的關系(對於什麽是違約、違約如何處理的約定必須嚴謹並應相互對應)
5.評審子句之間的沖突(可以通過合理劃分模塊功能、提高表達準確性、貫徹子句獨立原則來避免)。
6、復習其他嚴謹性問題(往往是因為表達過於隨意造成的)
(4)考察合同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1,復習合同句子(單句是否簡單羅列,動作主體不明,句間關系不順暢)
省略應以避免閱讀為基礎,引用應以不查為基礎,復句以同壹主題為基礎,用詞要壹致。
2.審查合同用詞(審查術語、措辭、指稱關系、副詞、量詞和文言文用法的準確性)
3.審查合同的文體問題(書面和口頭語言、廣告語言、商業信函語言、刻意模仿外國合同)。
4、復習標點符號問題(見國家頒布的《標點符號用法》)
(五)審查合同版面的美觀程度。
1.審核排版元素的排列(字體和大小、字距和行距、排版的中文版式、用術語表示的段落大小)。
2.審查合同的編號(第1條,1.1,1.1)。
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標準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