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工資:
店員2800元;店員3000元;副廳級3100元;正廳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4000元級別;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文員三周年,按文員對待;科員待遇為正科級五年;米的十周年作為米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科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基本工資首次由累計年限對應的崗位待遇決定。
二、工齡工資:
每年虛擬年按月支付60元。每三年壹次。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6月5438+10月停發,繼續發放至次年6月5438+10月。每三年壹次。
四。補貼工資:
1,車補,隨工資按月發放,標準=基本工資÷5,每壹筆進十。每年公務員按月發放60元。每三年壹次。
2、取暖費補貼,壹年發壹次,標準=基本工資÷3,每發壹入十。
3、考勤津貼,正常工作每天扣30元,不計日扣30元,病假、單位領導批準的事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等0元。每三年壹次。
4、山區補貼,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貼,標準=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壹次。
5、地區差別補貼,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金和醫療補助外,現有的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補貼全部取消。
五、新員工基本工資的確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專,文員決定大專,文員決定本科,副專業決定碩士,正式系決定碩士。
六、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80%。每三年壹次。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改革現行公務員工資制度,完善政府工作人員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度,完善補貼制度,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實行年終壹次性獎金。
(1)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
1.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由現行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調整為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取消基本工資、工齡工資。
工作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工作職責的大小。壹個崗位對應壹個工資標準,同等崗位級別的領導崗位和非領導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表1)。公務員根據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等級工資。主要反映公務員的工作業績和資歷。公務員級別由現行的15調整為27級,取消現行級別。每個工作級別對應幾個級別(表3),每個級別又有幾個工資等級(表2)。公務員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其等級和薪級,並執行相應的等級工資標準。
2.調整底薪正常晉升方式。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執行新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並按規定晉升職級、增加等級工資。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公務員,壹般每5年可晉升壹個與其職務對應的級別內的級別,壹般每2年可晉升壹個與其職務對應的工資標準內的工資級別。公務員級別達到與其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後,不晉升級別,但在最高工資標準內晉升工資級別。
3.執行水平與工資和其他福利適當掛鉤。
局級副處級及以下公務員,其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並經考核合格後,可享受原職務級別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和其他待遇。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員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度。
1.調整政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結構。
技術工人仍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結構由現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崗位)工資、獎金調整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崗位工資根據工作的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按照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兩個技術職務確定,分別有若幹工資等級。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按技術等級確定,壹個技術等級(崗位)對應壹個工資標準(表4)。
普通工人仍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結構由現行的崗位工資加獎金調整為壹個崗位工資(表4)。
2.基本工資正常晉升的措施。
政府工作人員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壹般每兩年可晉升相應崗位工資標準以內的工資等級。
(3)完善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崗位津貼制度。
1.實行地區補充津貼制度。
地區補充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消費水平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並適時公布。
2.完善艱苦邊遠地區補貼制度。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發展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考慮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社會發展狀況,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界定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範圍和類別,適當增加補貼類別,合理反映地區間艱苦邊遠程度的差異。根據各地區艱苦邊遠程度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結果,綜合考慮政策因素,確定實施範圍和類別。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增長以及調節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定期評價和調整實施範圍和類別。艱苦邊遠地區實施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支付。完善艱苦邊遠地區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壹管理。在清理現有崗位津貼的基礎上,規範崗位津貼,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政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的實施範圍和標準。取消地區、部門、單位設立的崗位津貼和超出國家規定範圍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