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的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消防工作的責任主體,將本轄區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組織消防工作。
第四條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轄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房管、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文化和旅遊、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工作經費,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專項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滅火救援,履行其他消防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履行消防職責。
第六條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組織社區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記錄和報告火災事件。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社區微型消防站(應急服務站),組建社區誌願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摩托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的聯勤、聯訓、聯戰,建立通訊調度網絡,落實日常維護經費,開展值班巡查、滅火處置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誌願消防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提高農村消防和滅火救援能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誌願服務的有關規定,對其招收的參加滅火救援的誌願消防員給予適當補助,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不低於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條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地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二)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員每年至少接受壹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定和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四)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第十條消防救援站保護半徑以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小型政府消防站,承擔規定服務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壹)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
(三)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工業園區。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專項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小型政府消防站應當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建設,建設專項資金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建立小型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壹)總建築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二)總建築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生產、儲存易燃可燃材料的生產加工企業;
(3)物流園區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以上;
(四)學校面積654.38+0萬平方米以上;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論證後認為有必要修建的。
單位小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消防檢查、初期滅火等消防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務指導。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本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實時監控。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鼓勵其他單位利用物聯網技術提高自主管理消防安全的效率,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絡平臺。
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消防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消防救援隊伍,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和人員;
(二)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逐步接入全市消防救援數字無線通信系統,並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三)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擅自在站廳、站臺內設置店鋪或者臨時攤點;
(四)勸阻、制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五)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冊等方式。,向乘客宣傳消防常識、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途徑;
(六)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七)軌道交通地下空間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使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高危火災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每年進行壹次。評估結果應當公開,並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加強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四)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劃定的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沒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有計劃地提示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開展壹次自救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儲存、保管和使用建築材料,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在建築工程中使用高於國家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和內部裝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