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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椎橫突骨折是輕傷嗎?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GA/T146-1996。

公安部於2007年7月25日發布,1996,10月25日實施。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傷評估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安、檢驗、法律、公司和學院系統進行損害評估。

本標準適用於壹切因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造成的輕微損害。

2壹般規則

2.1本標準以《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傷提供了科學依據。

2.2輕傷是指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傷或暫時性功能障礙。

2.3鑒定人應是公安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或經過培訓的兼職法醫。鑒定人在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案情、現場勘查和查閱案卷。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鑒定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預後進行綜合評估。

2.5輕傷鑒定應在已鑒定的傷情消失前進行評估。

2.6本標準為輕傷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相銜接。達不到這個標準的,不構成輕傷。

3頭部和頸部受傷

3.1頭皮抓傷面積在5cm ㎡以上;頭皮挫傷;肩胛下血腫

3.2頭皮外傷。

3.3頭部外傷後,確實有神經系統癥狀。

3.4面部軟組織非穿透性外傷。

3.5面部損傷後殘留疤痕,損傷後面部殘留異常色素。

3.6面部淺表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痕長度超過4cm。

3.7眼挫傷。

3.8眼外傷影響美觀。

3.9眼外傷導致視力下降。

3.10耳外傷致單耳聽力損失26dB以上。外傷引起的聽覺器官的其他變化。

3.11耳廓傷口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口腔黏膜損傷和舌損傷。

3.14唾液腺導管損傷。

3.15外傷導致牙齒脫落或牙齒缺損。

3.16外傷致2顆以上牙齒松動或1顆以上牙齒松動三次。

3.17外傷導致下頜關節運動受限。

3.18頸部軟組織傷口長度大於1cm。

3.19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大於5cm,面積大於4cm2,或挫傷面積大於2cm2。

4軀幹和會陰損傷

4.1軀幹軟組織挫傷面積15c㎡以上,擦傷面積20c㎡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4.2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傷口長度在65438±0cm以上或傷口累計長度在65438±0.5cm以上,刺傷達到肌肉層。

4.3肋骨簡單線形骨折;確診肋軟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外傷後血尿。

4.6會陰軟組織挫傷。

4.7會陰、陰囊、陰莖的單純性傷口。

4.8陰囊、陰莖挫傷。

4.9脊柱韌帶損傷。

4.10損害導致孕婦先兆流產。

5肢體損傷

5.1四肢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磨損面積在20c㎡以上。

5.2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傷口長度大於65438±0cm,刺傷達到肌層。

5.3肢體關節和肌腱損傷伴有臨床癥狀。

5.4手足骨骨折。

5.5外傷導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傷害

6.1燒燙傷

6.1.1軀幹及四肢面積大於20c㎡的壹度燒燙傷,或面積大於4cm2的淺二度燒燙傷;深二度燒傷。

6.1.2面部燒傷,面積超過10c㎡;淺二度燒燙傷。

6.1.3頸部壹度燒傷面積在1.5 cm ㎡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2cm2。

6.1.4燙傷到真皮。

6.2牙齒咬合造成皮膚損傷。

6.3異物因受傷留在體內。

6.4其他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造成的輕傷。參考相應的術語。

附錄a:

(標準附錄)

附加說明

A1本標準中未規定的輕微損壞可參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進行識別。

A2輕傷下限為標準傷的50%;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傷害下限為標準傷害的60%。

A3接近本標準及以上的兩種損傷可綜合評定;類似的傷害是可以累積的。

A4本標準中提到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數。

發布部門:公安部,發布日期:1996年7月25日,實施日期:1997 065438+10月01(中央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65438年4月2日發(司)6號[199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印發給妳們,作為鑒定傷害他人身體所致傷情的鑒定標準,在法醫鑒定中參照執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按制度及時反映,以便進壹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給輕傷鑒定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尚未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是法學家或者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的人;也可以受聘或委托司法機關擔任主治醫師以上職務。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病歷和現場勘驗,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帽筋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20平方厘米(兒童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10 cm2(兒童為5 cm2)。

第六條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8 cm,兒童累計長度6 cm。鈍傷累計長度6 cm,兒童4 cm。

第七處簡單顱骨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診為暫時性意識障礙,對近期發生的事情健忘。

第九條眼部傷害

(壹)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2)單純眼眶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和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5)損傷導致視力喪失,雙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7以下(比損傷前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5以下(比損傷前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傷後視力下降1級。

輕度視野缺損;

(6)外傷性斜視。

第十次鼻外傷

(a)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線性骨折伴明顯移位;

(2)鼻部損傷明顯影響鼻部外觀或功能。

第十壹耳損傷

(壹)耳廓損傷造成明顯變形;壹側耳廓缺損為壹耳15%,或兩側累計耳廓缺損為壹耳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引起的外耳道狹窄;

(4)單耳聽力損失41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第12條口腔損傷

(a)口腔和嘴唇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導致的張口(上下門牙距離)小於3 cm。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面部外傷有明顯疤痕,單處長度3厘米或累計長度4厘米;單個面積為2平方厘米或累計面積為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造成部分面肌麻痹,影響面容和功能。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面長度5厘米或累計創面長度8厘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18條頸部損傷顯示窒息跡象。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食管。

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第二十壹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為65438±00厘米(兒童為8厘米)或總創口長度為65438±05厘米(兒童為65438±02厘米);傷害感覺神經、血管和肌腱,影響其功能。

第二十二條創傷性皮膚缺損需要植皮。

第二十三條手部傷害

(1) 1指骨粉碎性骨折或2指骨線形骨折;

(2)缺半個指關節;

(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第24條足部損傷

(1)兩指骨骨折;

(2) 1趾關節缺失;

(3)兩跖骨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跗跖關節脫位。除了撕脫性骨折。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骨骺骨折。

第二十六條肢體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導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幹及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傷口按第二十壹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軀幹穿透傷未傷及內臟或重要血管、神經。

第三十條胸部外傷致氣胸、血胸或大面積單純性皮下氣腫,無呼吸困難。

第三十壹條胸部受擠壓,有窒息跡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單純肋骨線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壹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喪失;壹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診為胃、腸、肝、脾或胰腺挫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鏡檢紅細胞> 10/高視力)持續兩周以上。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到65438±00平方厘米(兒童酌情處理)或血腫兩周內不能完全吸收。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引起的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和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液;壹個睪丸脫位、扭轉或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傷口長度2厘米;陰莖傷口長度為1 cm。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肛管狹窄。

第四十壹條陰道裂傷、子宮或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孕婦難免會因受傷而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脫位;創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時間內可以恢復。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傷害

第四十五條燒傷和燙傷

(A)燒傷占據身體表面積

超過5%(兒童為3%)的淺二度;

第二學位2%以上(1%為兒童);

三度在0.1%以上。

(2)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容貌、容貌或活動功能。

(3)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伴有意識障礙或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外傷引起的異物留在深部軟組織。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和出血出現休克前的癥狀和體征。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壹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壹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化學和生物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未達到該標準的各類傷害,不能簡單累加為輕傷。如果有三種損傷接近這個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中所有註明“以上”或“以下”的數據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他人健康的司法鑒定。

第五十六條本標準自1990年7月起實施。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日期:1990年4月2日實施日期:1990年7月01(中央規定)。

* * * *如果是為了工傷認定更正分,那就按傷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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