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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規定

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壹些法律法規。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未能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註意事項

1,認真閱讀合同文本,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

目前,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簽訂施工合同中被廣泛使用。正文由協議、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合同附件四部分組成。在簽訂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並理解壹般條款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壹部分不僅表明合同條款的確切含義,而且指導雙方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的某壹條款沒有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相應條款自動成為雙方約定的合同約定。

2.嚴格審核用人單位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

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訂合同的重要準備工作。它把不合格的主體排除在合同之門外,把導致合同偽裝的坑和潛在風險排除在外,為以後及時正確地轉換合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工期、質量和成本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成本”是建設工程永恒的主題,與這三個方面相關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很多關於工期的糾紛都是因為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明確引起的。開工日期可以說是“破土之日”和“驗線之日”;竣工日期可以說是“驗收日期”、“交付日期”、“申請驗收日期”。再幹凈的卷也要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開工和竣工要辦理什麽手續,簽什麽文件。項目的中間竣工也應按上述方法商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因此,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參加驗收的單位和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應簽署的文件以及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

3)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是工程造價糾紛。因為任何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設計變更和現場身份證、材料的價格差異,很難做到“壹次性打包不調整”。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價格調整的範圍、程序、計算依據、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價格的簽發和確認。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壹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或根據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資金,應提交哪些文件,如何核對確認資金數額,雙方對進度款理解不同時如何處理,往往缺乏詳細的合同條款,引起爭議,影響項目建設。總承包合同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比較粗糙,不利於操作。因此,合同應特別註意撥款和結算的程序。

三。項目承包商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承包建設項目的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場,按期開工。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場,按時開工是保證按時完工的第壹步。在進入施工現場之前,承包商應做好開工的所有準備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管理和使用、場地平整以及施工所需的水、電和道路的暢通。

(2)接受雇主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可以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工作的情況下,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壹條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復或者返工、重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驗收後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催告後仍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就任何可以折價或者拍賣的工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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