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獻血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做好獻血和血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參加獻血活動、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規劃、組織、協調和推動公民獻血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下達本行政區域的獻血計劃和年度獻血計劃;
(二)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獻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並進行監督和考核;
(三)組織協調獻血工作,保障獻血工作必需的經費和條件;
(四)做好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對在獻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衛生行政部門內設立獻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管理公民義務獻血專項經費。第七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出獻血計劃和年度獻血計劃草案;
(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實施獻血計劃的情況;
(三)制定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審批血站和站外采血點的設置,發放許可證;
(五)負責本市與外省市的血液調劑;
(六)采取措施促進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七)制定醫療機構節約用血管理責任制,並進行監督和考核;
(八)對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財政、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獻血,提倡無償獻血。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適齡公民(包括外來務工人員和暫住人口)參加獻血,並做好下列工作:
(壹)在單位、居民區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
(二)按期上報本單位和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人數;
(三)按照獻血任務,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的獻血公民接受健康檢查,參加獻血,完成組織獻血任務;
(四)做好本單位和本居住區公民獻血和用血的管理工作。
駐津部隊獻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駐津部隊根據《獻血法》提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將獻血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將其作為主要負責人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未完成年度組織獻血任務的單位和拒絕參加獻血的公民,不能授予與精神文明有關的榮譽稱號。第三章獻血第十壹條公民有工作或者學校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組織獻血。
公民無工作單位或者學校單位的,由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獻血,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公民可以憑身份證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設立的采血點獻血,其獻血量可以納入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年度獻血計劃。第十二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適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出表率。
鼓勵親屬、朋友、同事等公民互助獻血。第十三條對獻血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獻血管理機構頒發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獻血者有工作單位的,可享受兩天假期,期間可享受原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