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又稱“工傷”或“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索賠時,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那麽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呢?
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十個要點: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晰無塗改。
2.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或者工會組織的,應當在其姓名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崗位(或工種)類別。
4.在受傷部位壹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欄,職業病,按職業病診斷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針對職業病的。
7.在簡單描述傷情後,應寫清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從事的工作、受傷原因以及受傷的部位和程度。
職業病患者要寫清楚自己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診斷結果。
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機動車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事故認定工傷的,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外出工作時因工負傷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發生工傷死亡的結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4)在搶救後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提交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致殘的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8.受傷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註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及上述內容是否屬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9.在用人單位意見欄,由用人單位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填寫的信息是否真實,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填寫審查材料和受理意見欄,以及是否受理的意見。
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2工商認定常見誤區
誤區壹:違法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張按照公司私車公用政策購買了自己的車,自己開車上下班。壹天上班路上,因為張然闖紅燈,對方違規變道,雙方避免了壹場交通事故。後來交通部門認定張負事故壹半責任。單位認為,張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條例》造成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不應認定為工傷。
解讀:違法傷害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原《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視為工傷,20165438+1年10月0日正式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這壹條進行了較大調整: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而且工傷排除條款明確規定為:“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與原規定相比,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將“犯罪”定義為“故意犯罪”。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只要員工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沒有法律排除,壹般都認定為工傷。上述案件中,張本人雖有過錯,對交通事故負有部分責任,但最終仍屬工傷。
此外,在實踐中,壹些企業認為,如果工傷是由於職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無需承擔工傷責任。這種觀點也是不恰當的。事實上,認定工傷有壹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即使員工有過錯,違反了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規範,只要不是因為員工自殺、自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律排除情形,
誤區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員工的傷害是工傷,員工就很難被認定為工傷,因為他無法提供證據。
劉是壹家建築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他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導致肋骨全部斷裂。5個月後,劉痊愈出院,要求公司為他申報工傷認定。但公司認為劉受傷已超過壹個月,沒有申報的義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受劉的自我申報後,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該公司不僅否認劉某受傷屬於工傷,而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過調查,認定劉的傷情為工傷。
解讀:本案中,建築公司拒不承認劉某的傷情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在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地點受到非工作原因的傷害,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時,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推定勞動者的傷害為工傷。
誤區三:只要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
案例:某咨詢公司正常為李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工傷保險。李在工作中滑倒骨折,被認定為工傷後,單位明確告知已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工傷保險報銷,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解讀:201110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進行了較大改變,如原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後需要生活照料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護理費等。職工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時需要支付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原用人單位承擔,不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但工傷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期間的護理費,以及在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相關費用,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支付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即使公司為李購買了工傷保險,也不代表公司對員工的工傷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部分費用仍須由公司承擔。如果企業想進壹步降低其可能承擔的工傷風險,可以考慮購買適當的雇主責任險,以補充企業在工傷保險之外應承擔的工傷。
誤區四。工作場所的任何傷害都可以被視為工傷。
案例1肖某在壹家建材廠做會計。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10,肖某到工地給員工發獎金。某員工對工廠給他的獎金數額不滿,與肖某發生爭執,並對肖某拳打腳踢。肖某躲閃不及,頭部受傷。他被醫生診斷為腦震蕩。
案例二2009年4月13日晚7時許,某超市促銷員鄭某在超市內與壹男子交談。後來兩人開始爭吵,隨後該男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刺向鄭某,致其肺部大出血。經查,該男子是因金錢糾紛受傷的鄭某離異丈夫。
解讀: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肖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不能。兩人都是在工作場所受傷,結果卻大相徑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肖某因履行工作職責發放獎金受傷,鄭某因個人原因受傷,故前者可認定為工傷,後者不能。相關醫療費用只能依據民事侵權責任向其前夫索賠。
誤區五。非正常路線上班且已獲得交通損害全額賠償的員工,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郭平時上下班乘坐公司班車。有壹天,因為趕不上公交車送孩子上學,我坐公交車去上班,中途換車時被壹輛出租車撞倒。事故發生後,經交通部門鑒定,出租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額賠償郭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郭出院後,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並支付住院期間工資。公司認為,郭不是上下班的班車路線,不在上下班必經路線上,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即使認定了工傷,由於郭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廠也不需要對郭進行工傷賠償。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舊法對上下班“必經路線”的限制。在此,筆者建議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理解“上下班的路”,將“上下班的路”理解為“上班的路”。本案中,郭應當認定為工傷。
誤區六。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工傷職工不能同時享有兩者?
解讀: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工傷待遇不能與交通事故賠償金重復享受。但《工傷保險條例》不再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各地在試行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徑限定為兩者兼得,即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損失按照民法原則和同壹賠償項目原則扣除外,其他賠償項目如壹次性給付項目、專屬項目等全部按照兩者兼得原則予以支持。
建議和對策
由於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實踐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工傷案例。如果企業不了解法律條文的細節,甚至誤解法律條文的規定,很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影響企業形象,還會破壞勞動關系的和諧,增加企業發生勞動矛盾糾紛的風險。
雖然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但部分工傷保險待遇仍應由企業自行承擔。如何有效降低易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或行業因工傷事故帶來的風險?
作者建議
(1)對於高危崗位的員工,企業可以給這些人投保,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負責賠付;
(2)對於事故責任頻發的企業,建議投保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的責任為保險主體,以企業自身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壹種保險。企業通過參加這種商業保險,可以更好地實現工傷保險的責任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