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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道路客運駕駛員和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主管機動車維修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裝、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和畢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等。
文章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範經營、文明執業。
第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國家實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職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事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取得職業資格的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的比例,是相關經營者依法取得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備條件之壹。
第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
經營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壹次考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壹次考試。
機動車維修技師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壹次考試。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
經營道路客運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四)掌握有關道路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的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
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貨物裝載、保管的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壹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四)取得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點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點以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技術人員負責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 .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
(2)質量檢查員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操作規範,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測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
(三)從事機械維修、電器、鈑金、塗裝、車輛技術鑒定(含檢測)業務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本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理論教練
1.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傷員常用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節能相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教學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輛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應急駕駛等基礎知識,熟悉車輛維修及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節能等知識,具備講解駕駛要領、示範駕駛動作、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汽車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以上;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律法規、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與儲存、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並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3 .具有2年以上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經歷,且近2年內無不良教學記錄。
學習會議
學習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以上;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教學經驗,近2年無不良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暫住地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樣式見附件1),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申請道路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向住所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道路客運駕駛員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4)相關培訓證書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的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資格考試,應當向住所地或者暫住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及其復印件;
(3)相關培訓證書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技師資格考試,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暫住地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師資格考試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書及復印件,申請參加主管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還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申請質檢員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樣式見附件4),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3)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五)相應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報考條件的申請人安排考試。
第二十壹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日內公布考試結果。對考試合格者,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考試成績作廢。
第二十三條
報考人員在資格審查中弄虛作假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質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和從業資格證書記錄、從業資格證書更新、更換和變更記錄、違章記錄、事故和誠信考核記錄、繼續教育記錄。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就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就業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蔻馳證》,證件樣式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執行;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樣式見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蔻馳證書》統稱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由交通部統壹印制和編號。具體工作委托給交通職業資格評價中心。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和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和管理。
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機動車維修技師從業資格證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放和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數據庫,采用全國統壹的管理軟件發放從業資格證,並逐步采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保證相關信息的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異地查驗信息共享和動態資質管理。
第三十壹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更換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變更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在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後30日內,由原發證機關移交給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運輸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補發和變更登記表》(樣式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資質證書的更新、更換和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職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受處罰後,重新頒發、補發或者變更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的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從業資格證:
(壹)持票人死亡;
(二)持有人申請註銷;
(三)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在60周歲以上;
(四)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或者吊銷的;
(五)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180天後未申請換發證書的。
資格證書被註銷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宣布作廢,並登記備案;無法收回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記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中列明違章記錄,並通知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
存儲在管理文件中。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並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考核和記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自首次取得從業資格證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AA、A、B表示。在考核期內,累計得分超過規定等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年度信用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考核和計分考核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職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
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許可的道路客運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並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非法營運或者非法營運。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壹條
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載或者超限,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樣式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制定。
第四十三條
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遇有緊急情況應當積極實施救援。
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營業性道路客運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駛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操作規程》(JT617)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裝卸操作規程》(JT618)進行操作,不得非法營運。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被盜、丟失或流動。
發生遺撒、泄漏等事故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的名稱和特性,並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
預警措施和應急措施,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維修報廢機動車,不得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範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或者塗改的從業資格證,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資質證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不具備下列安全條件之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壹)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機動車駕駛及相關從業條件,且未主動申請註銷從業資格的;
(二)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並承擔主要責任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資質證書由發證機關宣布無效,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壹條
交通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組織資格審查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