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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傷殘津貼標準

1234殘疾補助標準為:殘疾等級為壹、二級的視力殘疾和肢體殘疾,殘疾等級為壹、二、三級的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視力、肢體殘疾,殘疾等級為四級的智力、精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壹、二、三、四級的聽力、言語殘疾,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20元;

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殘疾人中,視力殘疾等級為壹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等級為壹級、二級、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等級為三級。

1234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1,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

2.每月支付傷殘津貼;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殘疾人生活補貼: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5%發放;低收入家庭非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25%發放生活補助,同時取消原低收入重度殘疾人補助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部分額外補助。

2.低收入家庭以外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智力、肢體、精神、失明等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按照當地低收入標準100%發放。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對符合高齡失能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發放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60%的生活補助,取消原低保標準以外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

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城鄉分別按不同標準發放。有條件的縣區可以根據殘疾人的不同困難制定兩個補助標準,提高系統的精準度,加大補助力度。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逐年提高,逐步實現城鄉統壹補貼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

壹級傷殘是我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是我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是我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是我21個月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

壹級傷殘是我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是我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是我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是我21個月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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